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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法院和再審是壹回事嗎?

第壹,審判監督庭是設立在法院的審判監督機構,是審判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二、審監庭的作用:1。審查處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後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各類再審案件(行政法院審查處理的除外);2、審理由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民事再審案件;3、審查和辦理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其他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案件。再審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的再審。啟動再審的部門不同,也反映出當事人的申訴和救濟渠道不同。當事人不僅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還可以向省高院、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

在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審查證據的“三性”;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和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明的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系,是什麽樣的聯系,案件可以證明哪些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是否有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考察:首先要考察同壹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是否壹致,是否矛盾。如果當事人對同壹事實有過多次陳述,證人在多次詢問中對同壹問題有過證言的,應當對其前後的陳述、證言進行分析研究,看其反映的內容是否壹致和矛盾。如果有矛盾,不能輕易接受,而應該找出矛盾的原因。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型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壹致、協調,相互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就具體案件而言,要註意分析共犯的供述、不同證人的證言、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再次,全面審查判斷證據,也要將案件中的所有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只有在證據與證據之間對證據進行審查,證據與案件事實相互壹致,才能對是否起訴做出結論性意見。最後,還要註意證據是否充分,這是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時必須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完全依靠間接證據的,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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