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書,並且雙方當事人都要到法院***同簽字確認。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壹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三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情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同到場對案件進行核實。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向調解組織核實有關情況。
第三百六十條 經審查,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違反自願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