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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物權法?

(壹)實質意義上物權法的合憲性

1、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

與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的民法壹樣,物權法也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物權法,即民法典物權編;後者則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物權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不僅包括《物權法》,還包括其他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物權法律規範。鑒於我國的分編通過立法計劃,即使《物權法》頒布,我國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還包括《民法通則》和《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物權法對憲法上基本原則的貫徹,也是通過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具有的合憲性來實現的。

2、未來《物權法》頒布後《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的效力問題

《物權法》屬於民法基本法律,預計將由全國人大通過。顯然,《物權法》不是“第壹個吃螃蟹”的後法,同等位階的後法對先法規定的內容若作出了不同規定,依據後法的規定。後法沒有作出不同規定,先法沒有被廢除的條文,繼續有效。可以很明確的說,《民法通則》在我國民法立法進程中,將長期的繼續扮演“民事基本法”的角色。為保證法律規範的延續性和權威性,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起草計劃,采取分編通過的方式,必然涉及到新頒布的《物權法》以及此後列入立法規劃的《侵權法》、《人格權法》與《民法通則》之間的具體適用問題。可以非常確定的說,《物權法》既不會完全替代作為財產保護基本條文的《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壹節,立法機關也沒有任何理由和可能性宣布該部分內容失效,因此《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將繼續有效,其效力範圍將作用於整個民事財產權法領域。

3、實質意義上物權法的合憲性

“違憲說”也註意到了“《民法通則》明明還規定著‘社會主義的公***(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卻忽視了《民法通則》與未來《物權法》作為實質意義上物權法組成部分的重大、基本法理常識,藉此推導出“《草案》廢除該條規定,既是同《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和規定不壹致的,違背立法的連續性原則的,同時也是違憲的行為”的荒謬結論。反之,如果每壹部法律都必須照抄所有與之相關的憲法條文,那麽在中國上萬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還有幾部不違憲?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由於我國立法機關的特別民事立法安排,正是通過《民法通則》的長期存在,對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款進行了全面的落實。忽視《民法通則》的存在狀態及其與未來《物權法》的關系,不顧物權法草案擬通過詳細嚴密的規則具體落實憲法規範的事實,而以草案沒有機械地重復憲法的某壹條款為由即認為其違憲的觀點,似乎顯得有些荒謬和幼稚.

(二) 物權保護方法上的合憲性:

從民法學的權利保護角度講,《憲法》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壹個權利保護命題。民法上的權利保護請求權包括原生請求權和次生請求權[45],規定於歷稿《物權法(草案)》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的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原生請求權,相應的次生請求權是侵權法上對物權保護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和侵權禁令請求權。我認為,《物權法(草案)》是否符合《憲法》的十二條的問題是物權保護方法上的合憲性問題。盡管這種分析已經超越了“違憲說”的視野和指責範圍,但考慮到這正好也是民法學界內部始終在關註的熱點問題,我們在這裏是盡到民法學的解釋義務,進行認真、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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