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什麽行為構成惡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什麽行為構成惡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問:我去年註冊了壹個域名,正好跟我們當地壹家圖書出版企業名稱壹致。我利用該域名辦了壹家網店,銷售圖書。現在這家企業要求我將該域名“歸還”他們,還說我這種行為屬於惡意註冊,侵害了他們公司商標的利益。他們說,如果我不“歸還”他們的話,他們將向法院起訴,並要求我賠償他們的損失。我想咨詢壹下,哪些行為構成惡意註冊域名呢?我的行為屬於惡意註冊嗎? 答: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修訂)第九條的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行為構成惡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壹)註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三)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四)其他惡意的情形。由於域名的識別性功能,使之與知識產權緊密聯系。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規定: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解釋》)第1條第3項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由此規定,可以解讀出註冊域名侵犯他人在先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具備的條件是:原告請求保護的註冊商標權合法有效;被告註冊域名使用的文字與他人在先的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被告通過該域名從事了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註冊的域名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網絡域名解釋》)第4條的規定,司法認定行為人註冊、使用域名構成侵權應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被告註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護的權利客體之間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被告無註冊、使用域名的正當理由;被告註冊域名具有惡意。因此,妳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已經涉嫌侵害他人商標權,屬於惡意註冊。

  • 上一篇:什麽?!商標註冊代理服務進入4.0時代?
  • 下一篇:食品代理合同範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