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即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正當手段”應以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合理行為為基礎,任何違反商業道德、超出合理限度的方法都構成侵權。也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比如美國的《統壹商業秘密法》,在排除正當手段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不正當手段。其中,正當手段包括獨立發現、逆向工程發現、商業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許可下的發現、從公開使用或展出的產品中觀察到的發現以及五種公開文件。
二是不正當披露或者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通過前述手段獲得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是違反信賴關系的披露或者使用,即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種形式壹般是違反合同規定的附隨義務等內容。
第四,第三人惡意獲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業秘密是以非法手段獲取的情況下,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善意第三人不承擔直接責任。判斷善意壹方,需要分析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商業秘密的來源是非法的,也應該有明確的時間標準。商業秘密權利人壹旦將第二人非法竊取或違約的事實告知善意第三人,其商譽將自動終止,商業秘密權利人發出的通知是區分善意第三人和惡意第三人的時間標準。詳情請咨詢邱的商業秘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