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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則和中國,問個問題?

我的理解:

1.我們積極加入世貿組織,壹個很重要的出發點就是享受成員國的“最惠國待遇”。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授予國(又稱受惠國)給予外國(受惠國)的待遇不低於或少於授予國已經給予或將給予任何第三國(最惠國)的待遇。總的來說,作為成員國,妳給別人什麽樣的便利,妳給我的便利至少和妳給別人的便利壹樣好。

2.世貿組織規定了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但給予發展中國家壹些豁免。這也是中國在入世談判中爭論將中國定義為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的原因,因為如果將中國作為發達國家對待,就應該承擔比發展中國家更多的義務。就拿妳說的環境和資源保護來說吧。《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從2005年起承擔碳減排義務,發展中國家從2012年起承擔碳減排義務。這也很好理解,因為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領先於發展中國家,對環境的影響必然大於發展中國家,所以要承擔更多的義務。(可見,當年在入世談判中主張將中國作為發達國家對待的成員國,心裏是有“好福氣”的。)

3.世貿組織為成員國規定了豁免條款,根據這些條款,成員國可以申請免除世貿組織的壹項或多項義務。在關貿總協定歷史上,締約方豁免***115次,其中發展中國家豁免81次,歐洲豁免21次,美國豁免7次。(來源:東方法制網)可見,相比較而言,WTO對發展中國家可能更寬容壹些。

4.不僅在妳說的環保方面,在其他法律規範方面,比如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展中國家承擔的義務也比發達國家少(當然這也會讓壹些發達國家非常不滿)。

5.妳說的環保不符合國際標準。在法律上,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也是中國法律的官方淵源之壹。但是,只有締結的條約才能成為中國法律的淵源。壹般來說,如果中國與其他國家之間沒有承擔某項義務的協議,那麽中國的立法就不能使這項義務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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