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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最重要的原則是

這些基本原則是:不歧視、關稅保護、透明度、公平貿易、互惠、市場準入和公平解決爭端。最惠國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1978年8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經過十多年的努力,起草了最惠國條款的最終草案。草案第五條將最惠國待遇定義為:“給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者與受惠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者物的優惠待遇,不低於給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者與第三國有相同關系的人或者物的優惠待遇。”第4條認為,最惠國條款是“壹國承諾在商定的關系範圍內給予另壹國最惠國待遇的條約規定”。具體來說,最惠國待遇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指締約壹方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所有利益、豁免或特權,應立即無條件地無償適用於締約另壹方)、無限制最惠國待遇(對最惠國待遇的適用範圍沒有任何限制,不僅適用於對貨物進出口征收的關稅、程序和方法,也適用於移民、投資、商標、專利等。)和限制性最惠國待遇(將其適用範圍限制在經貿關系的某些領域,條款只在條約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超出這壹範圍), 互惠最惠國待遇(締約雙方給予的最惠國待遇是相互的、相同的)和非互惠最惠國待遇(締約壹方有義務給予締約另壹方最惠國待遇,而無權從對方那裏獲得)世界貿易組織的最惠國待遇主要體現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 貨物貿易中的最惠國待遇。在貨物貿易方面,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等協定在相關條款中規定,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也就是說,壹個成員給予原產於或運往其他成員的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的相同產品。最惠國待遇要求世貿組織成員在貿易中不得相互歧視,所有成員,無論大小,都應平等。只要他們進出口的產品是壹樣的,也應該享受壹樣的待遇,不附加任何條件,應該是永久的。比如日本、韓國、歐盟都是世貿組織成員,所以當他們同等排量的汽車出口到美國的時候,美國應該平等對待這些國家的汽車進口,不應該歧視。如果美國進口汽車的關稅是5%,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美國只能對來自這些國家的汽車征收5%的關稅,而不能對日本征收,而對歐盟和韓國征收10%或更高的關稅。(2)服務貿易中的最惠國待遇。《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同等待遇。鑒於服務貿易發展水平的不均衡,《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前采取與最惠國待遇不壹致的措施,但這些措施應被列入例外清單。這些措施是臨時性的,將在2005年後廢除。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在所有成員中無條件永久實施。(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最惠國待遇。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將最惠國待遇規定為其成員必須普遍遵守的壹般義務和基本原則。該協定第4條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壹個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WTO成員的國民。換句話說,世貿組織要求所有成員的國民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享有平等待遇,不能歧視壹個成員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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