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如下:
在目前以新興技術為基礎的經濟全世界化背景下,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兩者之間的關系日趨親密。壹方面,跟著國際貿易內容的豐富,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直接標的物或因素,表此刻以貨物和服務為載體,突出以技術和品牌為核心的競爭優勢,決定了壹國在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中的地位。
另壹方面,不停增強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單提高了產品的附帶值,增強了壹國的競爭優勢,同時為保護國際貿易次序供應了優秀的制度環境。
但是,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是壹把雙刃劍,跟著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地位的提高,知識產權壁壘作為壹種更為隱蔽的非關稅舉措悄悄盛行,知識產權貿易摩擦不停增添,成為國際貿易摩擦形式升級的壹個重要構成部分。
擴展資料:
1、總則和基本原則。基本原則主要為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目的是為知識產權提供前所未有的高標準保護。
2、知識產權的範圍。協定第二部分是關於知識產權範圍的規定,其保護範圍包括知識產權領域的所有7大主要類別。
3、知識產權的實施。協定第三部分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法律實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邊境措施和臨時程序。
4、知識產權的獲得與維持協定第四部分規定知識產權的取得應以知識產權被許可或被註冊為;住,即采取非自動保護原則。
5、關於爭端的防止及解決。協定第五部分規定,各締約方應本著“透明度”的原則,將各自的有關立法加以公布並通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以便其他締約方和知識產權持有人了解它們。
6、最後條款。協定最後規定,除非經締約方全體壹致同意,任何締約方不得對協定條款提出任何保留。但協定有安全例外條款,即締約方可以不披露損害國家安全的法規,並可采取行動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