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曹某輝、羅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具有時間跨度長、行業影響深、案情復雜、社會關註度高等特點。被告人曹某輝、羅招募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中兩人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犯罪組織。他們多次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稱霸壹方,欺壓殘害群眾,獲取巨大經濟利益,在壹定地區和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和巨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阿城區人民檢察院抽調業務骨幹成立專案組。通過提前介入,多次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召開推進會,把脈案情。同時,專案組堅持深挖背後的“關系網”和“黑癌”,將“保護傘”線索移送紀委監委,加大破血力度,引導公安機關查封涉案財物,折合人民幣400余萬元。庭審階段,阿城區檢察院帶領代理檢察長、副檢察長團隊出庭公訴。庭審中,公訴人抓住庭審的關鍵,強化出示證據的效果,充分發表公訴意見,認真聽取辯護人和指控犯罪的意見,保證了庭審的質量和效果。
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12項罪名,判處被告人曹某輝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11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5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些被告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