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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青少年作為社會權利的主體,享有受教育權、人身權和財產權。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3.獲得公平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完成法定年限教育的權利、學習的權利和公平評價的權利。

受教育的權利

1.完成法定教育年限的權利是指年滿6歲的兒童應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接受法定年限的教育。不允許驅逐、勸其離開或拒絕接收兒童。

2.學習權是指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享有在校學習的權利。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侵犯或剝奪學生的學習活動,如遲到不準上課、成績不好不準考試、上課時要求學生外出參加表演等,都是對學生學習權的侵犯。

3.公平評價權是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獲得教師和學校對其學習成績和道德品質的公正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入學生檔案,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習成績證書和畢業證書的權利。

(2)個人權利

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最豐富的權利。

1.身心健康權。保護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比如校車事故、學校宿舍隱患、食堂食品安全問題,以及向學生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都是不允許的,侵犯了學生的身心健康權。

2.人身自由權。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搜查學生,不得禁閉學生。還有很多老師讓學生留校,限制學生上課,都是對自由的侵犯。

3.人格尊嚴權。學校和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尊嚴,不得以“三色紅領巾、三色校服、班級專用座位等”等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懲罰學生,區別對待學生。,這些都侵犯了學生的尊嚴權。

4.隱私權。學校和教師有義務保護學生的隱私、不願意或不方便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不被他人知曉。比如學生的日記、手機、信件、成績單未經其同意就被公開查看,侵犯了學生的隱私。

(3)產權

財產權是指壹種具有物質財富內容並與經濟利益直接相關的民事權利。壹般來說,學生(子女)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繼承權、贈與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憲法》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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