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財物損失的賠償壹般以該財物的市場價值進行賠償。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侵權責任賠償範圍
1、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壹種適用非常普通、並經常出現的民事責任方式。由於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壹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壹個制度體系。
2、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1)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於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於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
三、侵權責任的分類是哪些
侵權責任分類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3)公平責任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
綜上所述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於“樹被燒了賠償標準”等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只要是對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失,侵權人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