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增值稅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42號
現將中外合作辦學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壹是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中外合作辦學是指中外教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的有關規定,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舉辦的教育教學活動。上述“學歷教育”、“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服務所得”的範圍,按照《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65 438+06]36號文件附件3)第壹條第(八)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國內機票代理服務,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的國內機票凈結算款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機構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對航空運輸企業的付款依據是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計費結算計劃(BSP)的聲明或航空運輸企業的收據。向其他空運銷售代理人的付款應基於代理人之間的收據文件。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機構應向買方開具旅行行程單或取得的所有價外費用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出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本公告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的有關要求,用於耕地占補平衡的指標。
4.凡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期間產生的送轉股份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收購價格; 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格。
五、拍賣行委托拍賣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服務費”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停止執行。
六、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的銷售額和安裝服務費,安裝服務費可根據甲方提供的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壹般納稅人在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機器設備的銷售和安裝服務已經按照兼職經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方提供的項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機器設備安裝運行後提供的維修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業”繳納增值稅。
七、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相關業務,包括營業稅已申報繳納或補繳的營業稅,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存相關信息以備將來參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538第65438號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2006年5月1日前,納稅人已發生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應稅行為,已繳納營業稅的,不予調整。未繳納營業稅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65438+2008年7月25日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
最近,我局收到了壹些各方反映的增值稅征管操作問題。為統壹政策,方便納稅人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增值稅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中外合作辦學及提供教育服務所得免征增值稅政策。
目前營改增政策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附近壹些學校反映,目前的規定並不明確境外教育機構從境內學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學校開展中外合作過程中的增值稅免稅政策。本次公告中明確,境外教育機構與從事學歷教育的境內學校開展中外合作過程中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也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關於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國內機票代理服務的平衡稅收政策。
(1)銷售國內機票代理服務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國內機票代理服務,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機構的國內機票凈額結算及相關費用扣除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合法有效的扣款憑證
根據企業類型的不同,抵扣憑證有兩種。
1.向航空運輸企業付款的抵扣憑證包括以下兩項之壹:
(1)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計費結算方案(BSP)聲明;
(2)航空運輸企業的收貨單據。
2.向其他空運銷售代理的付款應基於代理之間的收據文件。
(3)發票的種類和金額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機構應向買方開具旅行行程單或取得的所有價外費用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關於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增值稅政策。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即非農建設占用多少耕地,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就要補多少。根據《土地管理法》、《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要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由於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和土地資源分布不均,不同市縣對耕地占用的需求不同。為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各省陸續出臺管理辦法,實現補充耕地指標跨市縣流轉。補充耕地指標本質上是壹種占用耕地進行建設開發的權利。納稅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應按無形資產銷售額繳納增值稅。為統壹表述,公告采用“補充耕地指標”名稱,各省出臺的管理辦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稱,只要與“補充耕地指標”實質相同,均可適用於該政策。
四、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購買價格的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2016號公告中,根據限售股形成的原因,明確了限售股購買價格的確定原則。其中,因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份,以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前壹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作為購買價格計算。附近地方反映,存在壹些特殊情況,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壹直處於非正常上市狀態,如因業績不達標等原因被交易所停牌,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資產重組而停牌的情況。
鑒於上述情況,本公告中明確,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按照2016號公告第53條第(三)項的規定,上市公司上壹交易日收盤價為收購價格。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格。
五、關於適用於拍賣行的增值稅政策。
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拍賣行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對拍賣行委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4%調整(2014年7月1日)。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應征收營業稅。
2016以後,拍賣行的手續費收入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結合政策調整變化,本次公告中明確,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1999]40號文件,對拍賣行作為“經紀服務”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繳納增值稅。
六、關於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的計稅方法及後續機器設備維修服務的適用稅率。
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按照現行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機器設備銷售額和安裝服務銷售額。機械設備銷售給甲方後,交由機械設備銷售企業安裝。該機器設備可以視為“甲方供應的機器設備”,機器設備銷售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也可以視為甲方供應的項目提供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這種情況分為兩種情況。壹是納稅人未對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進行單獨核算,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目和稅率。二是納稅人已按照兼業經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了機器設備銷售和安裝服務。同樣,機器設備可視為“甲方提供的機器設備”,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可視為為甲方提供的項目提供的安裝服務,因此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此外,本公告中還明確,納稅人對機器設備安裝運行後提供的維修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業”繳納增值稅。
七、關於營業稅試點前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
為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稅務總局於2017年4月發布了《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號),規定“納稅人2016、1年5月前發生的營業稅相關業務需要補充。
政策到期後,基層稅務機關和部分納稅人反映,由於銷售周期長、實際業務發生變化,仍需補辦發票。為形成幫助納稅人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本次公告中明確,對於2006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營業稅相關業務,包括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需要補開發票的業務,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再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限。同時規定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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