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推進和監督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承擔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召集相關部門研究解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市和區、縣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對本機關產生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整理和錄入,由市級行政機關匯總後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歸集。
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在本業務系統中管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工作,並進行數據核查。第八條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應當對其公布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行政機關整理、錄入、采集和公布的信用信息,應當與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得的信用信息內容壹致,並按照數據規範的要求保證數據質量。
市場主體提交和公示的信用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合法,並承擔因提交和公示中的錯漏造成的法律責任。第九條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免費查詢。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規範的要求采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由相關市級行政機關編制,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召集相關單位研究審定。第十壹條行政機關享有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可以根據需要向其他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供。不能提供的,應當明確答復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征集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
(壹)主要登記信息,即市場主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行政許可信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設立市場主體並從事相關經濟活動的信息;
(三)行政處罰信息,即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
(四)績效信息,即市場參與者受到國家、省、部級表彰的信息;
(五)其他信息,即行政備案、行政確認等市級行政機關應當享有或公開的信息。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產生和變更後,及時整理、錄入和匯總,並於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第十四條市場主體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登記的市場主體應當從次年起提交並公布年度報告。第十五條市場主體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
(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
(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
(五)行政處罰信息;
(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十六條市場主體發現提交或者公示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開信息的修訂工作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場主體修改信用信息時,應當公示修改後的信用信息以及修改的時間和原因。第三章信用信息公示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及時將依法履行職責和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