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阿裏巴巴似乎正在變成壹些中小企業或初創企業的“眼中釘”。
繼此前與羅永浩的錘子手機投資入股事宜被前者股東的公開炮轟,如今,因與初創企業的APP合作引發“抄襲”風波遭致創業者的聲討。
日前,“妳今天真好看”APP創始人吳亮在某網站發布壹篇《在今天這個故事裏,阿裏巴巴就是四十大盜》引發廣泛關註,在該文章中,吳亮回顧了它們與阿裏巴巴健康平臺事業部洽談合作、對接測試,到疑似抄襲產品手機淘寶上線及合作終止的全過程。
吳亮聲在文章直言,阿裏巴巴竟然以合作的名義,拿走了他們的技術方案——智能測膚”模塊,抄襲了他們的APP。
那麽,面對阿裏巴巴健康或淘寶推出類似“智能測膚”功能,到底應該認定是阿裏巴巴或淘寶“拿走了它們的技術方案”?還是相關功能抄襲了“妳今天真好看”APP功能?
侵權分析:阿裏巴巴拿走技術方案涉嫌侵犯商業秘密
阿裏代碼再次涉嫌抄襲
“妳今天真好看”APP在文章中表示,合作磋商對接過程中,阿裏方面要求他們提供了“產品原型圖”、“視覺設計稿”、“拍照模塊安卓客戶端代碼demo”、“拍照模塊iOS客戶端代碼demo”、“測膚相關的技術細節和解決方案”。
如果是以合作之名,不當獲取了“妳今天真好看”APP的技術方案,且“妳今天真好看”APP對該技術方案采取了保密措施,那麽,這種以合作之名獲取他人技術方案的做法,就涉嫌侵犯“妳今天真好看”APP所屬公司的商業秘密。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比如,上述內容中提到的“拍照模塊安卓客戶端代碼demo、拍照模塊iOS客戶端代碼demo和測膚相關的技術細節和解決方案”這三項內容就具有商業秘密的性質。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屬於典型的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
抄襲解讀:界面、文案受版權保護,功能抄襲較復雜
阿裏對於品牌露出管理非常嚴格
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簡單說,“妳今天真好看”APP相關文案、設計要想獲得著作權保護,需要具有獨創性特征。
比如,“妳今天真好看”APP在文章中提供的測膚流程示例圖來看,作為拍照姿勢的指引或介紹,尤其文字介紹方面,雖然兩者存在相似之處,但“妳今天真好看”APP能否獲得版權保護,還需要看相應的文字內容,是否構成獨創性表達。
簡單說,不能因為妳在APP裏寫了“我愛妳”,就限制別人在APP使用“我愛妳”這三個字。
而就圖片示例來看,兩組對比圖片存在創意相似之處,但能否認定構成抄襲,本身也是存疑。因為這只是對用戶拍照角度的動作指引或說明。兩組圖片中的手機、人物、背景均不相同,只是表達的指引、示例作用相同。
當然,由於阿裏巴巴或淘寶在與“妳今天真好看”APP的對接中,獲取了後者的代碼demo,那麽,這些代碼本身屬於計算機軟件保護範圍之內的。
如果阿裏巴巴或淘寶的“智能測膚”功能代碼,經比對,與“妳今天真好看”APP相同或相似,則可以認定構成侵權。
成果保護:初創企業務必重視做好知識產權等保護和布局
知識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
拋開雙方的合作不談,僅就“智能測膚”功能而言,如果“妳今天真好看”APP所屬方未申請專利保護,則不能限制或禁止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類似的功能或服務,除非能認定後者的源代碼構成對其軟件的抄襲。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妳今天真好看”APP所屬公司杭州以息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1月2日,至今已有多輪融資記錄,融資後進入的股東包括:杭州藏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青驄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浙江金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商標局網站(中國商標網)查詢結果顯示,該公司2016年累計提交了14件商標註冊申請,僅有壹件獲得核準註冊,申請的商標包括“我們都要臉”、“臉呢”、“我要臉”、“我耍臉”、“給臉”、“要不要臉”、“妳今天真好看”、“有臉”、“要臉呢”等中文字符,以及“give me a face”和“i want face”等英文字符。
雖然該公司成立快兩年了,但可惜的是,目前該公司暫無可查詢到的專利申請記錄。
簡單說,要麽該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專利保護處於“裸奔”狀態,要麽該公司才剛提交相關申請進而無法被查詢到。
因此,“妳今天真好看”APP如今陷入尷尬的境地,除去阿裏巴巴或淘寶可能不當獲取其技術方案外,也與其自身的知識產權布局或商業秘密保護策略不當有關。
現在擺在“妳今天真好看”APP面前的路恐怕只剩兩條:要麽,堅決起訴阿裏巴巴或淘寶侵權,要麽,默默接受產品或功能抄襲的苦果。
而這是所有中小企業或初創企業都必須汲取的教訓和經驗,務必要重視自己創新成果的保護。
現在說什麽都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