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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特點是什麽?

司法的特點:

1、中立性

中立性是司法權的第壹特性,這在中美兩國的司法理念中沒有差別。如果將法官比作裁判,司法權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類裁判那樣滿場跑,滿場奔跑的裁判難以處於中立地位,不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就容易做出錯誤的判斷,這也是有些球類裁判判罰結果的公正性和準確性為什麽時常容易引起懷疑的主要原因之壹。排球裁判卻不壹樣,他站在場地之外,立於場地的正中間並高於球網,運動員觸網或過網擊球時自己都不壹定能察覺,居中裁判者卻能明察秋毫,判罰結果也很少引起質疑。因此,法官就要像排球裁判那樣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力求不受立場限制地做出準確判斷。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就會受到懷疑。我國法院的院徽是由壹柱華表支起壹架天平來表現其中立性,美國的司法文化中也不乏蒙眼的正義女神手執天平的比喻和圖像。 此外,兩國法院還通過建立回避制度和嚴格的訴訟程序規則來保障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地位。 司法權的中立性的另壹個層面是其消極性,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最後的,但不是惟壹的手段,通過談判和解、調解和仲裁解決民事糾紛應是當事人的首選方式,不到最終不要隨便動用國家的司法資源去解決民間糾紛。美國法院甚至將調解和和解的理念應用於刑事訴訟之中,建立了辯訴交易制度,90%左右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由檢察官與辯方律師或刑事被告在法庭之外達成交易,和解結案,大量節省了國家的司法資源。司法權的消極性還具體表現在司法機關不應該主動出擊,而應被動地等待,壹般來說就是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法官不能主動地挑起當事人去打官司。

2、獨立性

司法權的獨立性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必要。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法官以服從法律為天職。”但是,兩國在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上的差異使司法權的這壹特性在兩國有不同程度的理解。美國作為“三權分立”體制的國家的代表,通過“司法獨立”原則保障其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他們的司法機關不僅完全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機關,而且還享有違憲審查權,可以撤銷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行政行為。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我國實行的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是在人民代表大會的框架內司法權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獨立,也就是對當事人的獨立,因為行政機關經常在行政訴訟中成為法院的當事人,社會團體和個人幾乎每天都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擔任”法院的當事人。但是,在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的體制下司法權不能獨立於立法權。我國的審判機關只享有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目前尚不能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盡管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作過上述承諾)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而無權對立法機關的行為,包括對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進行司法審查。 審判機關不僅要保證對外獨立於當事人,內部也要相互獨立。內部獨立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和指導關系,而非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維持審級獨立。因此上級法院不能在下級法院沒有審結其所管轄的案件時對下級法院的正常審判工作進行幹預,除非有法律適用方面的新問題出現,下級法院逐級呈報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請示案件的批復就成為了新的司法解釋。美國法院則是絕對禁止上級法院在任何時候幹預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時,上級法院才能對下級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維持的決定。

3、統壹性

統壹性有兩個方面的內涵,其壹是司法權由法定機關統壹行使,其他機關不能分享;其二是用司法解釋或指導性判例統壹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裁判尺度。司法權的統壹性在兩國之間沒有司法理念上的差別。在我國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就可以具體地規定對某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實施標準,比如刑法上涉嫌犯罪數額的“較大”、“巨大”或“特別巨大”等概念,就需要用司法解釋統壹全國各級司法機關的裁判尺度。美國作為案例法國家,主要是通過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的類似案件的審判做出指導,以求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的統壹。 在司法權的統壹性保障方面兩國***同面臨的大敵是地方保護主義。不過美國在當初制憲時就預見到了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幹預的可能性,因而在設計管轄權制度時就明確規定,跨州之間的案件不能由原被告所在州的任何壹方州法院管轄,而是交由聯邦法院管轄。這樣就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護主義。 從世貿組織的主要成員方的司法實踐來看,入世以後,他們都對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案件實行了專門管轄或集中管轄制度,如美國設有專門的國際貿易法院,法國的商事法庭也從普通法院中獨立出來,英國倫敦的高級商事法院則專門受理國際商事和海商案件。因此,從2002年3月1日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決定對涉外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即只有省會城市、少數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國際商事案件的管轄權。 實行國際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有利於遏止地方保護主義,維護法院的獨立審判權,而且有利於集中優秀的審判力量專業化審理國際商事案件,提高審判質量,還有利於這些審判員的集中培訓和提高。最重要的是有利於維護國家司法權的統壹,並全面履行作為成員方所承擔世貿組織的義務。當然,由於實行集中管轄後,受理國際商事案件的法院數量會受到限制,邊遠地區的涉外商事案件還要跑到省會城市或其他大城市去審理,因此會給當事人帶來訴訟方面的不便。但是,我國和其他國家國際貿易仲裁機構的實踐表明,在可能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幹擾的情況下,當事人寧願遠涉萬裏到北京、上海或深圳甚至更遠的國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願意就近解決糾紛。由此可見,只要能保證公正的裁判結果,當事人是不會計較路途遙遠的。更何況壹次性地公平解決糾紛給當事人帶來的是時間上的節約和免除不斷上訴、申訴的困苦呢? 在去年兩會期間,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了很好的提案、議案和建議,其中最有分量的之壹是關於設立跨區域民商事法院的建議。該建議提出,應該在東北、華北、中南、華南、華東、西北、西南地區設立七個跨區域民商事法院,專門審理跨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民商事糾紛,另成立兩個高級民商事法院審理上述七個跨區域法院的二審案件。如果這壹提案得以實施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權行使不統壹的問題。

4、專業性

專業性作為司法權和司法機關的特點在全世界所有國家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在美國這樣的普通法系國家尤其如此。美國法院的法官不僅都受過嚴格的法學教育和訓練,而且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初審法院的法官大都是從優秀的律師中產生,上級法院的法官也要從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選拔,從而保證了法官隊伍的高度專業性。但在計劃經濟時代的我國,這壹特點幾乎完全被忽略。因為當時法院的職能主要是辦理刑事案件,憑經驗辦案足矣,民事案件大都僅涉及婚姻家庭問題,基本上沒有商事案件,也不需要專門的法律知識。即使到了市場經濟時期,民商事、行政案件已占法院工作量的90%,計劃經濟時期的影響仍然存在,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律知識的人當法官的現象在基層法院還比較普遍,有的基層法院甚至沒有壹個正規法律院校的本科畢業生。另壹個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學教育因“文化大革命”中斷了十多年,分配到法院工作的正規法律院校的畢業生很少,很難支撐起法院對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求。現在法院受理的股票和期貨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知識產權案件越來越多,不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當法官是有危險的。現代社會裏,法官掌握著法律賦予的生殺予奪大權,法官的專業性要求不會比醫院低。醫院的醫生必須是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業醫療人員,讓未經過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水平認證的人當外科醫生,我看誰也不敢拿性命去開玩笑。 隨著我國法官隊伍專業化和職業化建設的加強,法官非職業化的現象正在改變。以最高人民法院為例,高級法官和大法官中的法學博士生導師就有了5~6位,已取得博士學位的法官有50人左右,已取得碩士學位的有160多人。

5、公開性

司法權的公開性也可以稱為民主性,在這壹點上中美兩國也沒有司法理念上的不同,但做法上有區別。美國在審判程序中通過陪審團制度來提高司法權行使的透明度和人民大眾的參與性,陪審團的成員都從沒有受過法學教育的公民登記冊中任意選任,不過陪審團只能對法庭審理的有關事實做出裁定,比如對刑事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裁判,而由法官對適用法律和具體量刑做出裁判。我國則通過人民陪審員制度,讓非職業法官參與案件的審理,並享有與法官同等的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裁判權。 在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監督方面,兩國的人民大眾、法學專家和新聞媒體都可以對生效的司法判決展開評論,如我國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等各種新聞媒體欄目展開大量的司法評論,在進行法制宣傳的同時,也吸引了社會各界對司法工作的關註與監督。但不同的是,美國司法機關的公信度很高,人民大眾的法律意識也很強,因而新聞媒體對司法判決的尊崇率也很高,很少對終審後生效的裁判結果做負面評論。 在公開審判方面,兩國的差別也不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所有案件壹律公開審理,與案件有關和無關的民眾都可以持有效證件到法庭旁聽。但美國的法庭不允許電視現場直播,僅有的壹次現場直播辛普森涉嫌殺妻案也遭到了各界的強烈批評,認為現場直播會影響法官的公正判決。但是,兩國的法官都認為,公開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敗現象,陽光下的審判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這壹點也充分體現了現代司法制度的民主價值。

6、權威性

權威性作為兩國司法權的最後的,也是最重要的壹個***同特點,是其前面幾個特點所決定的。這就是說,司法權的中立性、獨立性、統壹性、專業性和公開性決定了它必然具有權威性。立法機關具有立法權威,行政機關具有行政權威,司法機關作為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施行者和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者更需要權威。在這壹點上,美國的司法權威顯得尤為突出。當年美國總統選舉出現僵局時,最後還是靠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定乾坤。與美國的司法權威相比,我國的司法權威還面臨著許多挑戰。從審判機關內部來看,對司法權威挑戰最大的是法官隊伍的素質,即司法權的專業性有待提高。從司法權行使的外部環境來看,司法權的中立性和獨立性還需要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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