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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具體內容是什麽?

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壹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壹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等崗位的工作。

司法考試:

壹、概況:

國家司法考試是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職業證書考試。擔任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率壹般在全國考生人數的10%左右。

二、考試標準:

1、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壹次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分數核查。

2、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壹頒發《法律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申請律師執業,應當符合修改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條件。 另外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三、監察工作:

1、為了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保證國家司法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2、本暫行規定所指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3、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實行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4、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應有利於保證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公平、公正、擇優”原則的全面體現,有利於維護應試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司法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

5、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在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指導下開展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

6、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壹)監督檢查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受理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行為;

7、監察機關應對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重點環節加強監督:

(壹)監察人員可以列席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報名、考試期間,監察人員可進行現場監督;

(三)評卷期間,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可派專門人員進入現場監督;成績登錄期間,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應派專門人員進駐現場監督;

(四)應試人員成績登錄校正完畢後,在正式公布前應送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備份存檔;應試人員提出查分後變更成績的,應書面通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

8、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國家司法考試規定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責令被監察對象停止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建議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暫停涉嫌違紀的人員執行職務。

9、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10、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工作人員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1、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應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2、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應及時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

13、監察機關應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監察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嚴守紀律,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監察人員在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中違反紀律的,從嚴處理。

14、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報考條件:

(壹)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司法考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ps: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

(5)品行良好。

ps: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ps: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制定並唯壹授權法律出版社獨家出版的《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於2013年5月10日全國各大新華書店、法律專業店同步上市發行。為配合考生復習備考,由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輯委員會依據大綱組織編寫的《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三大本),也與大綱同時出版發行。

五、報名程序:

1、采取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的報名方式。

2、司法考試具體時間可參照2012年時間安排。

3、統壹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11日0時至25日24時。報名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登錄司法部網站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結束後,不予補報。

4、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7月20日。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5、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限確定本地區現場確認時間,向社會公告。

6、自2012年起,部分地區(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重慶市、貴州省、四川省成都市)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全程網絡化管理。選擇在上述地區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人員,有關報名和考試事宜按照上述地區司法行政機關的公告辦理。2013年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全程網絡化管理的地區範圍有望擴大。

7、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實行網上報名方式。報名人員通過網上填報報名信息、交納考試費、下載打印準考證。不再進行現場確認。

六、報名材料:

現場確認時,報名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司法考試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3、持護照報名的,除提交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4、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6、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復印件。

7、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須提交居民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復印件;報名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壹致。

8、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其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且已交納考務費的,準予發放準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復審合格的,準予生成準考證副證。準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從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

10、應試人員須同時攜帶準考證主證與副證參加考試。

七、應試規則:

基本要求:

第壹條:為規範國家司法考試考場秩序,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基本規則:

第三條: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無準考證主、副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後,應當對號入座,並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條: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任何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第五條:應試人員在考試前20分鐘內可以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試人員不得入場。

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內,應試人員可以交卷出場。

第六條: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按照要求在試卷、答卷(答題卡)標明的位置填寫、填塗姓名、準考證號,粘貼條形碼,供監考人員現場查驗。應試人員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作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

第七條:應試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用筆,按照試卷要求,在答卷(答題卡)標明的相應位置填寫、填塗答題內容。

第八條:因應試人員原因致使試卷、答卷(答題卡)損毀、汙皺的,不予更換。因應試人員原因損壞試卷、答卷(答題卡),填寫、填塗不清,錯填、漏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答題位置錯誤、答題順序顛倒,導致無法識別姓名、準考證號,無法判讀答題內容或者導致答題評分失準的,由應試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考試紀律:

第九條:應試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考試紀律:

(壹)不得在考場內喧嘩、走動或者有其他影響他人的行為;

(二)不得在考場內以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

(三)不得窺視、抄襲他人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襲;

(四)不得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答題卡);

(五)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答題;

(六)不得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

(七)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十條: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但遇有試卷、答卷(答題卡)分發錯誤或者字跡模糊問題的,可以舉手並經監考人員同意後詢問。

第十壹條:考試時間終了,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並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核驗回收後,方可離開考場。

第十二條:應試人員交卷離開考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三條:應試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依據《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考試時間:

司法考試壹般確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周末舉行(2010年為9月的第二個周末),2012年的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22、23日兩天。考試分為兩天進行,分別考查四個試卷。試卷壹: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試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試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試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九、考試科目:

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壹、二、三所列科目。

ps:

1、前述試卷壹、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題(含法律文書寫作)。

2、報名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內蒙古自治區設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西藏自治區設藏文試卷考點、考場,吉林省設朝鮮文試卷考點、考場。

十、成績查詢:

1、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壹評卷。

2、司法考試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

3、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壹般會於11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過司法部網站、中國普法網和聲訊電話查詢。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司法考試網上成績查詢的時間壹般為兩周左右,逾期將不能查詢。

十壹、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壹評卷。

1、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

2、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頒發事宜,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報名時申請享受放寬地方政策、成績合格可以申領B類或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十二、證書分類:

具體分類:

A類:適用於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A類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B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壹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至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並掌握。

C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2012年為280-359分)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執業。

證書管理:

第壹條:為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制作、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後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復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並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壹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壹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壹致。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後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通過概率:

1、2007年全國5.8萬多人通過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通過率為22.39%,比上年增長7個百分點。自2002年以來全國***組織實施的6次國家司法考試,19萬多人通過,通過率為13.8%。

2、為滿足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基層地區對法律人才的需要,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欠發達地區制定了相應的照顧、傾斜政策:放寬報名學歷條件、降低通過分數以及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試卷等。

3、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而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合格分數線為320分,西藏自治區的合格分數線放寬為290分。使用民族文字應試的民族考生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

4、為方便少數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國家司法考試試卷除漢文外,增加使用哈薩克文、維吾爾文、朝鮮文、蒙古文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2006年全國有2247人選擇少數民族文字試卷。

十四、考試禁忌:

1 、死記硬背。死守學歷教育考試的經驗做法,忽視了司法考試的實踐性和靈活性,概念條文記得清楚,碰到案例就沒轍,當然事倍而功半。

2 、重點不明。認識壹位司考落榜的研究生,在每本指導教材的幾乎每壹頁上打滿了下劃線,感覺每句話都很重要。要知重點過多,就沒了重點。再者,除了基礎理論外,教材基本上是法律條文的演繹,而歷年考試絕大多數試題是緊貼法律條文定題,舍近而求遠,焉能不累?

3 、濫做習題。許多人認為做模擬題對司法考試很重要,其實是錯誤的,做真題才是最最最重要的。不少人沒有認識到這壹點。

4 、脫離實際。記得有壹位學友,先後參加了三次司考,均未過關,看書很刻苦,卻總感覺今年還不如去年懂,問題就在於不善聯系實際,沒有舉壹反三哪來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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