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壹生產力的作用,推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實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

依法保障科學研究的自由,鼓勵發明創造、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應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產權。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科學技術工作的領導,實行分級負責和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幹部政績考核內容;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目標,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技術市場基礎建設,規範技術市場秩序,強化技術市場監管,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申報專利,依法獲得專利權。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幫助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加速發展科學技術事業,實行科技扶貧。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發揮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第二章 農業科學技術第九條 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經濟,加快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成果的推廣應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

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實行政府扶助或者有償服務;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按有關規定從受益單位或者個人獲得應有補償。第十條 加強農業基礎科學研究和農業新品種的選育及配套技術、新技術開發研究,為農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和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和保護農業研究開發機構、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用地,任何單位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確有必要調整試驗用地的,必須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 建立和完善縣(市、區)、鄉(鎮)、村三級配套的農村科學技術服務網絡和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體系,采取切實措施穩定基層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機構和人員。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與縣(市、區)、鄉(鎮)建立多種形式的科學技術經濟合作組織或技農工貿壹體化經營實體,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配套技術服務。第十二條 縣級以下社會科學技術推廣機構可以依法經營農業生產資料。

農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可以依法經營其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並經法定單位審定的農業優良品種。第十三條 加強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和農村科學技術培訓。

農民技術人員經考核達到壹定專業技術水平,可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評定相應技術職稱或發給技術資格證書。第三章 企業科學技術第十四條 企業應執行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加速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企業技術開發能力和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

企業開發生產國家級、省級新產品或發明專利產品,經有關部門認定,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第十五條 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生產、教學、科研相結合的技術開發體系。

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和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加強企業的專利申請、實施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十六條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多種形式與企業進行技術合作,參與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建立中間試驗基地及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促進先進技術在企業中的推廣應用。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引進先進技術,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企業引進技術或項目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信息檢索、咨詢或論證,並做好引進後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工作,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技術培訓制度,提高職工技術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

企業應制定鼓勵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從事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活動的辦法。

  • 上一篇:世衛組織的圖標上為何有壹條蛇?!
  • 下一篇:特斯拉的新皮卡Cybertruck不做市場調研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