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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調對接中已經發現有哪些問題

1、缺乏及時的理念更新

對於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對接,目前我國還缺乏系統的理論基礎。訴調對接完全是實踐中摸索出的壹種平民化的糾紛解決方式。這種方式是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兩者實際操作中衍生出的壹種臨時組織,談不到系統的理論基礎。這就使得訴調對接實際操作中的隨意性很大。這種隨意性與法律本身是背道而馳的。壹方面,訴調對接的優勢在於其靈活性和高效性,另壹方面訴調對接又要求這壹過程必須具有壹定的嚴肅性。這兩者實際是矛盾的。

2、組織協調不夠權威,協調機制不夠健全。

對於“訴調對接”工作,雙方職能單位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基層司法局,是互無隸屬關系的兩個部門。目前尚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加以規範,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兩個部門的關系。即使雙方的領導重視,就訴調對接工作經常進行溝通,但雙方之間缺乏壹個固定的、權威的協調機構,往往有許多實際問題很難解決。尤其是當雙方的觀點出現沖突時。由於平時缺乏健全的工作交流機制,發生糾紛時沒有權威的上級部門進行裁決。沒有對訴調對接工作進行定期的探討和研究,各地區跟風而上,各施各法。這使得訴調對接工作無法形成系統化,正規化的工作機制。

而且“訴調對接”工作沒有明確納入相關考評機制中,更沒有納入縣對部門、鎮(街道)的年度的崗位責任制考核中,考核獎懲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相應的強制力。

2、對接範圍還很狹隘。

各地“訴調對接”工作平臺建設不夠完善,目前大多地區只有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才真正在實行“訴調對接”,而鎮(街道)、村(居、社區)、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之間並沒有建立起對接制度。

即使在僅有的對接平臺駐法院人民調解室,其與基層人民法院對接內容也僅限於與立案庭的訴前引導調解和與民壹庭的有關民事案件的委托調解。受專職人民調解員人數少、精通專業法規的調解員缺乏等因素影響,尚沒有開展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的委托調解,執行案件的執行和解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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