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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詳細流程

訴前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壹般要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查封期限屆滿後,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6、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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