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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產chose in action

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

民法中財產的傳統分類,是依據權利客體將財產區分為有形(體)財產與無形(體)財產,前者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如物品、土地、房屋等等,後者則包括股票、債券、知識產權等。有形(體)財產的權利客體是具體有形之物,而無形(體)財產的權利客體是無形之“物”,比如知識成果,票據等等。上述分類是建立在財產權壹定有客體的認識基礎之上。但是筆者追問的是,所有權總是有客體的嗎?具體到被劃入無形財產的每壹種類型,如股票、債券、知識產權,它們都是有權利客體的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該權利客體又是什麽?

在英語中,無形財產或無體物有幾種表述:intangible property, res incorporrales, chose in action , things in action等等,對應地,有形財產或有體財產則分別表述為corporeal property, res corporeales, chose in pos 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等等。其中intangible和corporeal這樣的詞匯都是描述型的,字面的意思是“無形、有形”,指的是客體能否為人直觀地感知和把握。如果將“無形”理解為對象難以為人直觀地感知和把握,那麽如石油氣、電力等等就都有理由被歸入無形財產範圍,從而無形財產不但包括股票、債券、知識產,還包括電力、石油氣等等。股票、債券、知識產與電力、石油氣顯然不能劃為同壹類型的財產,所以將“無形”理解為客體難以為人直觀地感知和把握顯然不妥,這種看法關註的是財產的外在特征,未能揭示不同財產的內在屬性的差別,而石油氣、電力等“無形”財產與債券、股票、知識產等無形財產的內在區別是十分顯著的:石油氣、電力雖然無形無跡,但是客觀存在,並可以直接呈現自己,亦即可以通過特定方式為人們所感知,也可以“捕獲”;而債券、股票則很難說是客觀存在的,它們只是權利憑信,記載了某種權利關系,因為它們無法直接呈現自己,所以只能以約定的標記、憑信代表。

那麽知識產是類似電力、石油氣那樣的難以直觀感知和把握、卻可以直接呈現自己的財產,還是無法直接呈現自己,只能通過標記、憑信代表的財產,如同債券、股票那樣?這個問題有壹定的難度。首先,商標和著作、專利是不同的,如果認為商標權的客體是商譽,那麽由於商譽無法直接呈現自己,只能以“識別性標記”——商標來代表,所以可以認為商標的性質與債券和股票類似;至於著作和專利,由於它們可以借助語言呈現自己,我們能夠將其固定,性質與石油氣、電力等類似,所以將它們看成“無形”並不準確,(註:因此人們常常附帶解釋說,知識產權雖然是“無形”財產,但是可以“有形化”。)有人將商標、著作、專利等知識產籠統地稱為“無形財產”,同時指出它們“可以有形化”,這實際上混淆了財產客體的“自我呈現”和通過人為地約定代表性標記來指代。那些無法呈現自己、只能以標記代表的財產,包括股票、債券、商標等等,實際上不具備特定權利客體,稱它們為“無客體財產”較之“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更為準確。

由於存在有客體財產和無客體財產,我們更傾向於接受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另外兩對表述:“無形動產(chose in action, things in action)和有形動產(chose in pos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前者有時也被翻譯為“無形準動產”,其中“準”字的意思可以解釋為可以合法占有、但是尚未占有,這些財產包括版權、商標、專利等。從字面上看,無形準動產的意思是“訴訟”中的財產,有形財產的意思是“占有”的財產。這兩個表述揭示了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的區別:無形與有形,不是根據財產的外在特征、亦即客體能否為人直觀感知區分,而是根據財產的內在本質的不同來區分。無形財產往往是潛在的財產,(註:當然,並非所有無形財產都是準財產,債券就是既定財產。)只有通過“訴訟”才能夠真正成為財產,比如,擁有專利權和版權並不意味著擁有實在的財產,如果不能成功地進行商業運作,它們就不可能轉化為實際的收益,甚至可能帶來負收益,成為消極財產。在這個意義上,知識產只是準財產。而有形財產總是表現為壹定的外在有形(如房屋、電器)或無形(如電力、石油氣)之物,占有它們也就意味著擁有財產。(註:有形財產有的也是準財產,比如江、河、湖、海、山脈、草原本身無從計量財產價值,雖然它們也可以作為財產標的。詳見梁慧星等主編《中國財產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頁有關論述。)

龍文懋 首都師範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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