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者不壹樣。調解是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而訴訟只涉及原、被告雙方,法院只起調解者的作用。
2.性質不同。調解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實體權利的處分。訴訟包含了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
發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程序如下:
1,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如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
2.寫壹份起訴書,陳述: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確定管轄法院,然後向人民法院提交準備好的材料提起訴訟;
4.人民法院立案後,預交訴訟費用,等待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
1.民事訴訟法的適用主體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相互之間。
2.提起民事訴訟的範圍包括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其中財產關系是指基於物質財富關系的相互關系,如基於債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相互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基於人的人格和身份的相互關系,如姓名權、名譽權和與婚姻、收養、繼承有關的家庭關系。
3.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所適用的解決糾紛的方式。除了訴訟,還有仲裁、人民調解等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這些方式都有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和調整,不適用民事訴訟法。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