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九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壹半。”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壹次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不再減半收取訴訟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兩次收取訴訟費;原告按簡易程序預交訴訟費的,減半減壹次收取訴訟費。
擴展資料: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依照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人民法院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