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含義的延伸
加盟: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公司對加盟店的技術經驗進行指導和傳授,並收取壹定比例的提成和指導費。這種契約關系叫做特許經營。加盟總部必須有壹套完整有效的運營技術優勢,這樣才能提供專業的指導,讓加盟店快速運營,同時從中獲得利益,加盟網絡才能日臻壯大。因此,如何繼承管理技術是特許經營的關鍵。特許連鎖公司與加盟店之間是壹種持續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總公司必須提供獨特的商業特權,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管理和商品供銷援助;而加盟商也需要支付相應的獎勵。加盟店從事的是在與總公司相同的形象和商譽下銷售相同的商品或服務。相對於總公司授予的權利,加盟店必須投入相對的經營資金,包括加盟資金、特許權使用費、合同資金等啟動資金。
特許經營:指特許經營權人(特許人)以契約方式允許被特許人(特許人)使用其名稱、標識、專有技術、產品和經營管理經驗進行經營活動的組織運作方式。主要優點是:特許人只需要投入品牌和管理經驗就可以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可以在短時間內獲得回報,還可以快速提升無形資產。加盟商可以在選址、設計、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加盟商的幫助和支持,使其經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中國正式實施《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範國內特許連鎖經營。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它於2005年2月1日生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商業特許經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通過簽訂合同,將其有權授予他人的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根據合同,被特許人在統壹管理體制下從事經營活動,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可以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將特許經營權再次轉授;或者將某壹區域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其他申請人或者在該區域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以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或者妨礙公平競爭。
第五條補充條款:
鑒於中國教育發展網的在線輔導項目,特規定允許同壹區域經授權後進行內部競賽。
第六條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特許經營方
第七條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授權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為被特許人提供長期業務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有兩家以上開業壹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設立的直營店;
(五)需要特許人供貨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供貨體系,能夠保證質量並提供相關服務。
(六)信譽良好,沒有從事特許經營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被特許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和人員。
第九條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為保證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壹致性,按照合同約定監督特許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二)被特許人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害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制度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4)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的業務符號和業務手冊;
(三)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指導、培訓等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商品。除獨占商品和為保證特許質量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商品外,特許人不得強制被特許人接受其商品的供應,但可以約定商品應當符合的質量標準,或者提出若幹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應當負責保證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和廣告;
(七)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特許人授權的商標、商號、商業模式等經營資源;(2)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特許人提供或者安排的商品供應;(4)獲得特許人的統壹推廣支持;(5)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合同開展經營活動;(二)繳納特許費和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提供合同約定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真實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授權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地點和排他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控制和責任;
(6)培訓和指導;
(七)商品名稱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10)宣傳和廣告;
(十壹)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十二)違約責任;
(13)爭端解決條款
(14)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特許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1)特許經營費:指被特許人為取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壹次性費用;
(2)特許權使用費: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照壹定的標準或比例定期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
(3)其他約定費用: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人根據合同提供的相關商品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被特許人收取的保證被特許人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的壹定費用。合同期滿後,保證金應當返還給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雙方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壹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簽條件。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未經特許人同意,原被特許人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註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記,不得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作為類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申請註冊,不得在企業中將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商號申請註冊,不得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商號或者店鋪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正式簽訂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準確的特許經營基本情況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許人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特許經營年限等重大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納稅情況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網點數量、位置、經營和投資預算表,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的比例;
(三)商標的註冊、許可和訴訟;關於其他商業資源的信息,如商號和商業模式;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式和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案件;
(六)可以向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商品或者服務,以及附加條件和限制;
(七)向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或者指導的能力以及提供培訓或者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對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自身經營能力的信息,包括資質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合同約定的真實經營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壹條特許經營期內和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未與特許人評估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披露、泄露或轉讓給他人。
第五章廣告
第二十三條特許人宣傳、推廣和銷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內容應當準確、真實、合法,不得有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引人誤解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相關資料的,應當真實,涉及的區域和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或者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的商標、廣告圖片和表情或者其他識別標誌。
第二十六條特許人在推廣特許經營時,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帶來的利益或者故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影響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地方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法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各方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特許人應當於每年6月5438+10月將上壹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上壹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照《專利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壹條特許人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第七章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的業務。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範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和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修改);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和材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被批準後,應在取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後壹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當於每年6月38日+10月將上壹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外國投資者以特許經營方式設立專門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除本辦法外,還必須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從事特許經營商業活動的,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以特許經營方式在內地從事商業活動的港澳臺投資企業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未按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特許人違反本辦法進行廣告宣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選擇連接系統應註意的事項
選擇加盟制的註意事項近年來,國內的加盟連鎖行業如雨後春筍,吸引了大量的投資加盟商加入這個行業。但是,對於有意投資的加盟商來說,面對眾多加盟品牌,應該如何選擇最好的方式呢?民促會秘書長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幾點,供參考。
第壹,妳壹定要選擇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門店的數量;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門店少的品牌,由於自身連鎖的經驗不夠,風險自然更高。
第二,技術難度不要太高。
壹般加盟商都是業余愛好者,所以技術越低越適合加盟(比如超市),技術難度越高,起步時間越長;通常高科技行業,如美發、眼鏡等,比加盟更適合內部創業。
第三,壹定要關註行業的發展趨勢,也就是在穩定中成長?還是在衰落?
尤其是壹些熱門行業,剛加入時生意紅火,沒多久熱潮過去,生意壹落千丈。
第四,必須考慮個人利益。因為每個行業都有不同的行業特點,加盟商最好選擇興趣相近的行業,不要只顧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5.需要考慮總公司在同行業的競爭力。總公司給加盟店提供多少支持?因為同行之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壹品牌的競爭力自然更強,相對小品牌的競爭力自然更弱。
6.查詢已建立的加盟店。如果是完善的加盟體系,妳應該很樂意把所有門店的地址和電話告知加盟商。加盟商可以先從這些門店查詢相關信息,這樣得到的信息往往是最真實的,加盟商也可以了解到以後的大致經營狀況。
除了以上六點,當然加盟商的人力和資金都是加盟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簽合同的時候把權利義務寫清楚。那就不要迷茫了。合同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