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市場機制和轉化體系。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政府采購、軍民融合、知識產權等政策協同,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第五條 本市鼓勵國內外科技成果在本市實施轉化,並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六條 本市積極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發展,加強與京冀科技創新資源的開放***享,***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科技產業園區和技術交易市場聯盟、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與京冀等市外創新主體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聯盟,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第二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科技成果轉化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積極發揮各類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構建多層次、多渠道投資融資保障體系,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第八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擬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管理、指導、協調、服務本市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知識產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九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科學技術等行政部門,應當改進和完善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的科研組織管理方式,在制定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並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第十條 本市支持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機構投資初創期科技企業和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十壹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範推廣、後補助等方式,優先安排和重點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壹)對經濟發展和行業技術進步有顯著促進作用的;
(二)技術含量高、市場容量大,對形成高新技術產業有明顯效果的;
(三)能夠改造和替代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的;
(四)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
(五)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健康水平的;
(六)能夠促進現代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的;
(七)專利技術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首次實施轉化的;
(八)其他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信息系統。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庫,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相關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完善專利信息服務平臺,開展專利信息數據檢索、加工和分析,推動專利運用。
市財政部門應當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規範對科技成果處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統計工作。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信息提供幫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