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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後,乘客打開車門碰了保險怎麽舉報?

4月2日淩晨10: 30,兩名乘客趕到西站乘車。當他們到達西站時,乘客們在馬路對面下了車。碰巧壹輛摩托車經過。由於乘客開門過猛,摩托車被撞倒在地,車主腿部被出租車後門劃傷,褲子被撕破。隨後,兩名乘客趕到汽車西站,留下司機處理事故。理論了大約十分鐘後,摩托車司機向出租車司機索賠500元,作為摩托車維修和人身安全的賠償。出租車司機找了半天也沒湊夠500元。最後他湊了300多塊錢,交給了摩托車司機。

(本報4月3日在《都市新聞》報道)

周宗貴,海口市民,乘客代表

蛾摩拉的司機“每人打50板”

“如果開車門撞了人,我壹開始不會跑,但這不代表我要承擔責任。”周宗貴說,作為出租車司機,安全意識要高於乘客,司機要知道哪裏停車安全,哪裏停車不安全。既然司機已經把車停好了,對乘客來說就是安全的,可以默認為可以下車。下車時司機知道開門也是必然的動作。既然有人受傷,那就是司機疏忽造成的。

此外,對出租車和摩托車司機進行培訓和評估。前方出租車減速停車後,後面的摩托車車主應意識到有乘客上下車,並采取避讓措施。所以如果發生碰撞,摩托車車主也是有責任的。發生這樣的事情,即使是責任,兩個司機也會“各打50板”。“當然,‘的哥’盡到了安全停車和提醒的義務,乘客也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傷者是乘客,誰負責?”周宗貴說。

未在指定位置停車的乘客概不負責。

陳,海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辯論中,律師陳的觀點很明確。他表示,在上述事件中,乘客應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或者不應承擔責任。因為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應當根據有無過錯和過錯程度來決定責任分擔。這個事故的發生,首先要看當事人有沒有違反法律,其次要看具體的職業義務。

出租車必須按規定在指定地點上下客,因為指定的出租車停車位是經過論證的,可以相對安全。在這種情況下,“的哥”顯然沒有做到這壹點,這已經是違法的,也是事故發生的前提條件。同時,出租車行業還是壹個準入制行業,除了持有駕照,還要有經營資質。

此外,作為出租車司機,不僅要預見可能出現的危險,還要做好預防、提醒和保障措施。如果司機不能證明已提醒乘客,可以推定未提醒。然後,基於對司機的信任,乘客無意中打開車門,傷害路人。責任是什麽?同樣,如果換成壹個嚴於律己,按照行業規範開車的司機,只有在小錯誤幾乎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乘客才會承擔很小的責任。如果出租車司機已經充分盡到義務,被撞者應該承擔責任。比如摩托車、電動車違規駛入指定的出租車停車位,後果不應該算在乘客身上。

乘客和被撞的人都應該承擔自己的責任。

王文君,出租車司機,海口公交新月公司出租車司機。

王文君說,根據出租車行業的“規定”,人們揮手時總是要停下來,否則就會被投訴拒載。下車時也要聽乘客的,否則會被投訴未到達指定地點,拒絕支付車費。在指定地點停車沒有錯,但是從2005年開始,海口的出租車停靠點只有100個左右,秀英區不到10個。我們如何能在指定的車站停車?比如國賓酒店到海口酒店壹路禁止停車,乘客要去中間的明珠廣場。當乘客要求停車時,我們可以停車嗎?

出租車停下來,會通過後視鏡觀察來車,提醒乘客開門時註意安全。如果是老人小孩,會更加註意提醒,甚至親自下車開門。如果出租車司機這樣做了,但還是因為乘客開門而傷人,司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乘客本身是成年人,即使為了自身安全,也要盡到安全防範義務。出租車司機盡到義務後發生事故,乘客和被撞者應各自承擔責任。

未盡到註意義務的乘客要承擔責任。

陳堅,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堅律師表示,鑒於此次事故,作為乘客也應盡到安全註意義務,因為乘客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對是否安全的判斷能力,無論避免撞到自己還是他人,都有註意安全的責任。在司機已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下,乘客未能做到,乘客本人或後車(如後車有責任)將承擔責任。

乘客搭載出租車,無形中形成了運輸服務合同,出租車確實有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但在安全送達目的地後,嚴格來說,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再次提醒旅客註意安全,並采取相關措施予以保證,履行了合同的附屬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出租車司機對乘客造成的事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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