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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工資待遇就是泄密?

透露工資待遇算不算泄密,要看企業規章制度裏有沒有規定。只有企業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員工泄露工資或打聽同事工資的行為達到嚴重程度,企業才能據此辭退員工。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合法有效:壹是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制定過程中需要落實民主程序;第三,工人應該被公開告知。

壹、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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