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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風的相關信息

浪淘沙·詠嬌

作者:王崇風

2009年5月10日晚,巴東縣某鎮3名政府工作人員酒後進入該鎮某賓館消費,誤以為女服務員鄧玉嬌是“小姐”,即圖謀不軌,鄧不堪其辱,奮力用修腳刀刺死壹人,刺傷壹人。鄧隨後以故意殺人罪被捕,後經審判,以防衛過當免於處罰。

山峻水迢迢,無盡妖嬈,鐘靈巴蜀毓天嬌。美玉無瑕品自高,燦爛今朝。

英氣貫九霄,纖手寸刀,無關貂酒亦堪豪。誤入紅塵塵不染,千古壹驕! 審判名稱南方出版社訴王崇風著作權侵權糾紛壹案

審判程序二審

案件分類知識產權法

公 布 號

裁判文書字號(2004)瓊民二終字第37號

裁判文書類型裁定書

裁判時間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受理法院海 南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案由:著作權侵權糾紛

案例全文海 南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4)瓊民二終字第3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南方出版社,所住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壹橫路19號華宇大廈12樓。

法定代表人趙雲鶴,社長。

委托代理人劉星,南方出版社總編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強,海南晉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崇風。男,江蘇省泗洪中學教師,住所地江蘇省泗洪中學宿舍。

原審被告:任誌鴻,男,誌鴻教育集團總裁,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黃河三路545號。

上訴人南方出版社與被上訴人王崇風,原審被告任誌鴻著作權糾紛壹案,南方出版社不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南方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劉星、張強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崇風,原審被告任誌鴻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壹審中,王崇風的訴求賠償額是5萬元。壹審支持了2萬元。該2萬元賠償費的訴訟費***810元壹審中應由南方出版社和任誌鴻各自負擔405元,其多訴求部分的訴訟費1300元由王崇風負擔。對此,二審法院應依職權進行糾正。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關於道歉方式和訴訟費的收取處理欠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

壹、維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中的第壹、第三、第四項的判決;

二、變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判決主文為:南方出版社、任誌鴻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向王崇風書面賠禮道歉。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江南

審 判 員 範 忠

審 判 員 戴義斌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5年2月20日

手跡釋文

王先生鑒:

賜寄二文拜讀,甚真切,有識力。

關於本報壹文,擬近期刊用並多謝鼓勵。

另壹文私意可發,但時候宜再晚壹點。但

不知總編處能通過否,當盡力爭取!

專此 並請

文祺

陳新亞頓首

七月廿三日

附:陳新亞資料

陳新亞(水鳴 齋號觀蓮堂),1962年出生於湖北蘄春。中國書法家協會理事,中國書協草書委員會委員,湖北省書法家協會評審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青年書法家聯誼會副會長,東湖印社理事。曾任全國首屆草書大展評審委員(2006)。曾任《書法報》副總編,執行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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