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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標準、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合理利用資源;有利於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增進民生福祉,維護國家安全。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和科技創新規律,發揮企業主體作用與政府引導作用;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智力勞動價值分配導向;遵守法律法規,保護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和相關合法權益。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審計、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環境保護、軍民融合等政策協同,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投入,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將國家和地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優惠政策向社會公布,並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優惠政策情況進行監督。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建設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定期發布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及時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示範推廣等方式,重點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

(壹)能夠推進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進、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的;

(二)能夠形成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新產業、新產品、新業態的;

(三)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

(四)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健康水平的;

(五)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公***安全水平的;

(六)能夠促進現代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生態環境改善的;

(七)能夠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

(八)能夠顯著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和核心技術創新能力的。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研究開發平臺建設,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範等服務。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資金管理政策,建立符合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有利於科技工作者創新創業的管理制度,優化科研項目預算編制,擴大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管理權限。

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結余資金可以按照規定用於該項目科技成果轉化和相關科研活動。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推進農業現代化、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等方面,加強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引進和轉化,依法保障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試驗示範推廣機構及農業院校管理和使用試驗示範基地、生產資料,促進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試驗示範和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中聘請科技特派員,為農業科技創新、農村科技創業、農業技術推廣提供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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