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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犯罪

從世界上第壹臺計算機的誕生到今天互聯網的日益普及,計算機的發展速度突飛猛進,從而將人類文明帶入了數字化時代。計算機網絡的出現給了人們獲取和傳遞信息的另壹種選擇,而且是壹種可以提供前所未有的“自由化”的選擇。它在時間和空間上實現了信息傳播速度、質量和範圍的質的飛躍,從而讓很多人的夢想成真。而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和對立的統壹,對於正在發展的新事物更是如此。計算機網絡也不例外。人們在享受網絡傳播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越來越擔心新興網絡帶來的負面影響。

壹、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現狀

近年來,由於互聯網上的犯罪越來越多,網絡犯罪已經成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不得不關註的社會安全問題。據統計,從65438到0998,美國美國聯邦調查局調查的計算機入侵事件有547起,結案399起;1999中,立案調查1154起,結案912起。壹年時間,翻了壹倍。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網絡色情泛濫,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軟件、電影、唱片版權被盜版嚴重侵害,商家損失不可估量;互聯網商務受到欺詐的困擾。有的信用卡被盜刷了,有的貨石沈大海,有的貨沒還。更何況幾十年來挑戰計算機和網絡犯罪的黑客,依然是網絡的潛在危險。根據臺灣省和日本的統計,兩地網絡色情案件占網絡犯罪總量的35%-50%,其他占較大比例,依次為網絡詐騙、銷售非法商品、恐嚇勒索、非法侵入、侮辱誹謗。因此,與網絡相關的犯罪比比皆是。防控網絡犯罪已經成為犯罪學和刑法必須面對的課題之壹。計算機犯罪專家唐·帕克(Don Parker)表示,未來計算機犯罪作為壹種特定類型的犯罪可能不復存在,所有的經濟犯罪都將是計算機犯罪,因為各種工商業活動都離不開計算機。英國蘇格蘭的壹名官員走得更遠。他聲稱:“15之後,幾乎所有的犯罪都會涉及電腦。”

自1986發現我國首例犯罪以來,利用計算機網絡的刑事案件數量迅速增加。從65438到0986,全國網絡犯罪案件只有9起,2000年激增到2700多起,去年超過4500起。詐騙、敲詐勒索、盜竊等網絡犯罪涉案金額從數萬元增加到數百萬元,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無法估量。目前,我國計算機犯罪的最新趨勢是:壹是計算機網絡犯罪在金融行業尤為突出。目前,由於金融界對伴隨金融電子化發展而來的計算機犯罪缺乏足夠的重視,相當壹部分銀行、證券公司等單位沒有從管理制度、人員、技術等方面建立相應的電子業務安全防範機制和措施,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金融行業計算機網絡犯罪案件比例占計算機犯罪總量比例的61%。第二,“黑客”非法入侵或攻擊計算機網絡。目前,在中國,大部分負責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單位都遭到了“黑客”的攻擊和入侵。有的“黑客”入侵網絡為自己設立免費個人賬戶,實施網絡犯罪活動;有的在網上散布影響社會穩定的言論;有的在網上傳播黃色信息、淫穢圖片;壹些惡意攻擊網絡,導致網絡癱瘓。三是境外敵對組織和敵對分子利用互聯網散布政治謠言,進行非法宗教宣傳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計算機網絡犯罪的原因

計算機網絡與傳統媒體傳播的最大區別在於,傳統媒體無法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在計算機網絡中找到實施其違法犯罪行為的空間和手段。因此,自從計算機網絡出現以來,網絡犯罪就伴隨而生,與日俱增。網絡犯罪已經成為網絡世界和法制社會的新熱點。要有效地制止和減少計算機犯罪,首先要了解其根源,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依法防控。網絡犯罪的因素復雜多樣,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計算機網絡的開放性

有人認為網絡空間是相對於領土陸地、領海、領空、浮動領土的第五空間。在現實的陸、水、空世界裏,到處都有“邊界”和“守衛”,小到鐵窗後有防盜門的小家庭,大到有國防衛隊的大國,大大小小的單位都有圍墻和崗哨。這些設置只有壹個目的:防止非法入侵、盜竊和破壞。網絡空間是壹個大廣場,它是“公共的”。現在人們都在無私地把自己能搬的東西都搬到網絡空間,這就是所謂的“資源共享”和“信息化”。但是,妳“自己”的東西搬到網上後,就很難像在妳“家裏”那樣妥善保護了。但是,網絡空間畢竟沒有明顯的“家”(無論是大家還是小家)界限和防線。如果我們想象用技術和法律手段把壹件100%安全的防護服放到網上,那壹定和“皇帝穿新衣”這個典故壹樣自欺欺人,可笑至極——皇帝以為自己穿的是新衣,其實什麽都沒穿!網絡是現實世界的鏡像,但它卻砸碎了現實世界的墻。就像在壹個有更多“壞人”的世界裏,但是沒有警察的力量,我們可以想象這個世界會是什麽樣子。由此可見,沒有強設防的開放、互動的計算機網絡(這是網絡本身的優勢)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壹個非常方便有效的工具,使現實中無法犯罪的人能夠在網絡上實施犯罪,在網上擴大和加劇了現實生活中的違法行為。

(2)在網上覬覦非法錢財

壹個喜歡貪非法錢財的人,只要他的電腦操作水平能把別人的錢弄到自己手裏,他就會充分利用電腦這個工具,想方設法去研究和利用它來獲取不義之財。世界上發現的第壹起計算機犯罪(1966)和中國發現的第壹起計算機犯罪(1986)都屬於謀財型。前者是犯罪分子篡改電腦程序增加自己的存款,後者是利用電腦偽造存折和印章盜取客戶存款。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大多數有意識的計算機犯罪都是竊取非法錢財。現實社會中,貪財永遠是違法犯罪的原始動力,網絡社會也是如此,所以網絡財產犯罪在所有計算機犯罪中增速最大也就不足為奇了。

(3)防止在線技術的落後

2000年初,微軟、亞馬遜、雅虎等著名網站遭到黑客的嚴重攻擊,充分暴露了計算機網絡系統內部安全的脆弱性。大多數網絡犯罪分子都是熟悉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專業人員和精通計算機的未成年人。他們與計算機的關系已經到了癡心的程度,能夠了解計算機網絡的漏洞,從而利用高科技手段突破網絡安全系統的保護,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可見,網絡技術防範的落後已經成為計算機犯罪的外部因素。

我國在計算機硬件方面受制於人,目前還無法自主生產CPU芯片,計算機網絡系統其他部分的關鍵技術也掌握在國外廠商手中,無法從核心硬件上做好技術防範。由於我國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較晚,與世界先進水平差距較大,所以國內使用的軟件大多存在安全隱患。從1999來看,美國企業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投入約占網絡總投入的10%-20%,而中國的投入不到1%。美國信息安全產業年產值約600億美元,而中國只有5億元,相差1000倍。目前國內90%的網站都有安全漏洞。在技術防範方面,為了保證真正的安全,必須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安全產品。壹般的軟件產品可以國際化,但是安全產品必須是自己的,就像人們說的“戰場可以在任何地方展開,軍隊必須是自己的”。

(4)網絡犯罪難以偵破。

由於網絡的時空跨度超過了傳統的限制,且操作具有距離遠、範圍大、易修改、不留痕跡等特點,網絡犯罪的偵查取證難度相當大。犯罪分子有時只是坐在家裏,靜靜地按下鍵盤或點擊鼠標,瞬間就完成了,但偵破需要大量耐心細致的分析、驗證和篩選。例如,凱文·米特尼克,壹個15歲的電腦黑客,闖入了“北美防空指揮系統”。美國動用了強大的國家特工組織美國聯邦調查局處理此事,費了好大勁才把孩子抓起來。網絡犯罪分子,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詩中的“俠客”壹樣。很難形成有形的包圍圈來像在陸、水、空三維空間中那樣輕松地實施搜索。在網絡世界中,反犯罪和預防犯罪的技術必須高於犯罪技術才能有效打擊犯罪活動,但現在的實際情況是,網絡上的反犯罪和預防犯罪技術往往滯後於網絡犯罪技術,所以抓壹個犯人的成本遠遠高於犯人做壹件壞事的原始成本。有時候甚至可能投入血液,也沒有什麽收獲。由於互聯網的開放性,網上跨國犯罪不可避免。沒有國際合作,許多網上犯罪就不會被發現。因此,各國網上警察勢必要克服各方面的諸多困難,成為“國際刑警”。

我們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它必須在法律面前,在法律的眼睛看著我們的時候。哪裏沒有法律的光輝照耀,哪裏就沒有平等。由於網絡犯罪偵查技術的落後,法律的光芒會比很多黑暗的角落要少,從而讓很多犯罪分子漏網。從這個角度來看,預防和檢測技術必須提高,但遠遠不夠。綜合運用其他措施,特別是加大處罰力度,加倍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起到“殺雞儆猴”、“警示想犯罪的人”的警示教育作用。

(5)法制觀念淡薄。

在網絡空間裏,因為沒有像現實世界那樣有形的界限和障礙,我帶著好奇心自由馳騁,有時越過界限也不知道是“觸雷”還是“翻車”。這是邊界意識和法制觀念的缺失。壹些青少年對自己行為的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認識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為的邊界,做出制造計算機病毒、破壞他人信息系統等違法犯罪的事情,沾沾自喜、自以為是,到處宣揚和炫耀自己的“才華”和“技能”。由於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公共設施。如果廣大網絡用戶沒有法制觀念,當太多網民違法時,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無法根治,導致執法成本增加,網絡法治效果降低。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如何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在網絡世界中,網絡公共設施消費者的主要法律問題應該是如何遵守法律以避免可能的違法行為。因此,需要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營造壹個健康、向上、良好、法制的網絡環境。

(6)網絡立法嚴重滯後。

任何健康有序的環境都離不開法律規範,網絡世界也是如此。然而,現實社會中的法律不能簡單地移植到虛擬的網絡社會中。目前,國內關於網絡運營、管理和使用的立法還是空白。立法雖然在部門和政府部門有壹些規定,但基本上是簡單的、片面的、應急的,執行起來比較困難。比如網絡版權糾紛層出不窮,但《著作權法》誕生時1990還沒有“網絡”這個概念,所以現行著作權法很難有效處理當前的網絡版權糾紛。再比如,原來的《刑法》基本沒有涉及網絡犯罪的問題,只規定了兩種計算機犯罪,遠遠沒有涵蓋現有的各種計算機網絡犯罪。由於很多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法律依據進行處罰,很多違法分子長期逍遙法外。全世界的媒體每天都在傳遞大量關於電腦犯罪的消息,但最終真正受到法律懲罰的卻是極少數。在國外,有些罪犯的網上犯罪被發現後,得到了重用。網絡社會的法治建設與網絡基礎設施和信息建設同等重要,不容忽視。然而,網絡立法的滯後是壹個全球性的問題,即使是發達國家的網絡立法也很不完善。因為網絡壹方面在傳播,壹方面還在發展,對於網絡的成熟狀態,很難制定穩定的法律。所以網絡立法總是滯後很久的,急也不好。

在網絡法律制度空白、不健全的條件下,我們可以通過擴大法律解釋來縮小網絡法律制度的真空狀態,從而避免人們在現實社會中建立起來的法律信心在網絡虛擬社會中受到打擊,從而避免現實社會中的守法者在網絡社會中做違法的事情,從而避免現實社會中的犯罪分子在網絡社會中使用新的手段、為所欲為。

三、計算機網絡犯罪的類型和特點

網絡犯罪是指未經授權攻擊和破壞他人的計算機系統或數據庫或利用網絡實施經濟、刑事和其他犯罪。網絡犯罪涉及大多數社會犯罪,包括幾乎所有形式的犯罪,但那些直接的人與人之間的犯罪除外,如謀殺和強奸,這些犯罪不能通過網絡直接實施。而且,隨著網絡的進壹步發展,未來很可能會出現壹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種犯罪形式中,有些侵權案件早在農業和工業社會就已經出現,現在已經蔓延到網絡領域;有些犯罪,比如網絡入侵,是人類社會數字化時代的新產物。把握住這壹點,對於真正認識網絡犯罪以及如何防範網絡犯罪,尤其是制定網絡法具有重要意義:新問題要新立法,老問題要更新法律觀念和原則。:

計算機網絡犯罪的類型壹般可分為兩類:壹是針對網絡的犯罪,壹般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竊取他人網絡軟硬件技術罪;

(2)侵犯他人軟件著作權罪、假冒硬件罪;

(3)非法侵入網絡信息系統罪;

(4)破壞網絡運行功能罪;

第二,利用互聯網作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現在:

(1)利用網絡系統盜竊、挪用、騙取他人財務罪。(2)通過互聯網貪汙、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資金的,屬於犯罪;(3)是通過網絡偽造證券、金融票據、信用卡的犯罪。(4)通過網絡傳播淫穢物品罪;(5)通過網絡侵犯商業秘密、電子通信自由、公民隱私和損害他人名譽罪。(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電子恐怖、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的。(7)通過網絡竊取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罪。

就像只看冰山壹角壹樣,從公開報道的案件統計來看,顯然無法正確估計我國計算機網絡犯罪的實際情況,但即便如此,計算機網絡犯罪的逐年上升趨勢仍然非常明顯。它主要有以下特點:

1.題材多樣。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各種職業、年齡和身份的人都可能實施網絡犯罪。

2.對象比較年輕。據統計,大部分網絡犯罪分子年齡在35歲以下,平均年齡25歲,甚至還有很多未成年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極其聰明。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大多具有較高的計算機專業技術知識和熟練的操作技能。他們往往在作案前精心策劃,精心策劃後再實施犯罪活動。

4.隱蔽性非常高。壹般刑事案件都有現場、兇器刀、血跡、子彈、血衣等實體證據。但是,網絡犯罪最多只留下電磁記錄。這些無形的操作是實現的,而犯罪的直接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取這些無形的電子數據和信息。罪犯作案後往往不留痕跡。因此,這種犯罪行為不容易被發現、識別和偵破。壹項統計顯示,目前發現的網絡犯罪只有1%左右,只有4%左右的案件會被正式立案調查。

5.社會危害大。隨著社會對信息網絡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利用網絡犯罪造成的危害也越來越大。罪犯只需敲幾下鍵盤就能竊取巨額錢財。無論是竊取財物還是秘密,無論是利用信息網絡作為破壞對象還是破壞工具,網絡犯罪的危害性都是極具爆炸性的。

6.國際化的趨勢越來越嚴重。由於網絡具有“時空壓縮”的特性,網絡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國際化趨勢日益嚴重。這種跨境跨區域犯罪不易破案,危害更大。

第四,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立法。

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它已經滲透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如何進壹步有效打擊和防範計算機網絡犯罪,筆者認為,打擊和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完善立法,預防為主,打防結合”。

1,中西網絡立法現狀

自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30多個西方國家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計算機和網絡法律法規。瑞典在1973年頒布了數據法,涉及計算機犯罪,這是世界上第壹部保護計算機數據的法律。1978年,美國佛羅裏達州通過了《佛羅裏達州計算機犯罪法案》;隨後,美國50個州中有47個州相繼頒布了計算機犯罪法。在1991,12歐盟成員國批準了軟件著作權法。同年,國際信息處理聯合委員會(IFIP)計算機安全法工作組召開了第壹屆世界計算機安全法會議。新加坡在1996頒布條例,要求提供互聯網服務的公司對進入網絡的信息內容進行監管,以防止可能容易引發宗教和政治動蕩的色情和信息傳播。截至目前,已有30多個國家從不同方面制定了有關計算機和網絡犯罪的法律法規,為防範和打擊計算機和網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據和動力。同時,也是我國計算機和網絡立法的寶貴資料。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網絡立法還處於起步階段。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信息技術、信息產業和信息社會化發展迅速,先後制定了信息技術發展政策、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這些政策和立法為促進我國信息技術發展和保護知識產權創造了良好的信息環境,也為我國當前的網絡立法準備了條件。

1987年,我國制定了《電子計算機系統安全規範(試行草案)》,規定了計算機系統安全涉及的主要環節,使計算機系統設計、安裝、運行、監管等部門有了統壹的衡量系統安全的依據,這是我國第壹部關於計算機安全的法律。1994國務院147號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條例》,隨後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國務院發布通知,要求上網的計算機用戶進行登記,以加強管理。隨著互聯網的逐步普及,相應的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如《中國互聯網絡域名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法律知識和運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而中國的網絡立法也越來越完善。

2.計算機網絡立法原則

網絡法律法規本身所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網絡立法應遵循壹般立法原則。除了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穩定性與適應性相結合的原則外,還要註意遵循適合網絡自身特點的特殊原則:

第壹,全面性原則要求網絡立法要有廣闊的視野和整體設計,要綜合考慮、平衡兼顧。

二是循序漸進原則,要求網絡立法根據信息化法制建設的需要,合理高效地維護網絡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主動性和可行性原則。網絡立法要立足於當前的現實和對未來法律制度需求的預判,掌握主動權,早做準備,積極立法,同時註意適應立法環境和條件,確定順序和重點,進行可行的操作。

第四,國家與國際的原則。網絡立法要符合國情,要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同時,它必須符合國際標準,適應國際法律和慣例。

3.網絡立法的主要內容

從網絡和未來安全法規的內容或類型來看,既包括舊法規的修訂,也包括新法規的締結。可以分為這幾種類型:①關於信息網絡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的法律規範,主要是行政立法;(2)維護網絡用戶權利的法律規範,主要包括知識產權、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法;③網絡金融和商務領域的法律法規,包括電子金融法和電子貿易法;(4)維護信息網絡安全、懲治計算機網絡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規,包括計算機犯罪法、反病毒法;⑤計算機訴訟和計算機證據的程序和規定等。

4、網絡立法的缺陷

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中國的計算機饑餓犯罪在未來會有壹些不同於現階段的特點,這將導致與現有法律法規的壹些沖突。因此,我們必須充分了解我國現行刑法典對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立法設置存在哪些不足,以便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中關於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未成年行為人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影響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然而,計算機犯罪的低齡化趨勢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實施這種有害行為的現象。比如“少年黑客”,大部分在16歲以下。那麽對於成年人的這種行為呢?這對我們來說將是壹個新問題。根據現行刑法,我們不能要求實施計算機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但是在計算機犯罪中,只要他能犯這種罪,不管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他們對社會的危害都是壹樣的。如何看待未滿責任年齡、社會危害極大的計算機網絡犯罪分子,將是我們必須面對和解決的棘手問題。

(2)缺乏指控

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違法甚至足以構成犯罪的嚴重計算機違法行為。由於我國刑法對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發條式規定不完善,此類行為不予處罰。我們可以看到,以後會有很多這樣的行為。壹是非法占用他人計算機存儲容量的行為,二是竊取計算機時間的行為,三是幫助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

(3)對刑事司法協助的影響

到目前為止,由於計算機在世界上的使用範圍和普及程度不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計算機犯罪率差異很大,特別是在計算機使用率較低的國家,針對本國的計算機犯罪發生率很低,他們通常通過計算機網絡攻擊其他國家的計算機系統或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壹方面,建立和完善計算機犯罪的跨國司法協助制度和引渡制度變得越來越重要。另壹方面也說明了壹個現實問題,就是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了計算機犯罪,有的國家幹脆不承認計算機網絡犯罪。這顯然增加了引渡或跨國司法協助的難度。

計算機網絡犯罪是壹種高科技犯罪,也是壹種新型犯罪。很多犯罪分子不知道什麽是禁止的,甚至壹些青少年犯罪分子也缺乏法制觀念。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他們頻繁使用電腦犯罪。針對這些情況,在完善網絡管理立法的同時,還應加強法制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增強相關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網上執法人員的素質,加強網上執法,全力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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