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絡虛擬財產是物權麽
它的本質是信息,客觀上通常表現為數據,不符合所有權客體的物質性內涵。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資產當做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程序就該資產優先選擇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二、債權物權分離原則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對整個社會都具有重大意義,不動產物權,在各國都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內容。不動產物權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又與不動產登記制度有著緊密的聯系。民法典第九條的規定表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登記原則上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動產物權依法獲得承認和保護的依據。
例如,當事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房屋合同後,只有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後,才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不經登記,就不會產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效力。此外,不動產物權登記還可以派生出不動產物權登記推定真實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證據外,法律認為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這既是不動產物權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動產 物權公示原則 的必然要求。因此,對相信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而取得該項權利的人,法律認可其權利取得有效並予以保護。
三、完全物權有哪些
物權取得可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為僅能引起其中壹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為和事實:
(壹)合同。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二) 善意取得 。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占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三)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四)賠償、補償。通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五)判決、裁決。通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六)劃撥。通過劃撥取得物權。
(七)時效。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以上的內容就是與 網絡虛擬財產是物權麽 相關的內容,暫時我國的物權規定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物權包括了物的所有權,如果網絡虛擬財產屬於物就可以有物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