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公證;
二是公證的程序違法,
兩者滿足壹項即屬公證無效。
法律分析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公證處對於大家提出的公證申請,會按照要求和規定受理,對不符合公正要求的,就會退回公正申請。公正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公證處公證範圍是有嚴格規定的,對於超出範圍之外的內容,不予公正,這也是規範公正制度的需要。
明確公正範圍,不僅是健全公正制度,也是防止濫用公正的行為存在。公證法中規定了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過錯賠償責任制度,這就意味著,如果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因為自己的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失,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總的來說,確定範圍,明確公正目標,提高公正的效率和質量,也是公正工作壹貫作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