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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開發專利權歸委托方所有嗎?

壹、委托開發專利權歸委托方所有嗎?

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歸委托人所有。委托他人開發的專利權如果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會屬於研究開發人。授權進行的職務發明專利是屬於單位所有的,那麽該單位也是該專利的所有權人,那麽單位是可以提前與發明人進行約定支付相應的獎勵費用,發生就放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是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局進行處理。

1、委托合同的解除權非常特殊。根據規定,委托合同的訂立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互相信任為前提的,所以,如果壹方對另壹方產生不信任,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不能涉及壹些與極為密切的,不可分的委托,比如婚姻登記就不得委托;

3、我國法律有委托發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這類發明的權利歸屬,專利法和合同法采取了合同優先的原則,如果合同約定不明或合同未對權利歸屬予以約定時,法律作了對接受委托的壹方更為有利的規定,即權利歸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

委托發明,是指基於他人的委托而進行研究、設計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委托發明,除合同另有約定的,專利申請權屬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申請經批準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發明單位所有或持有,委托人可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使用該項發明成果。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二、發明專利權的相關規定

發明專利權就是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技術方案而享有的專有權利,壹般簡稱為發明專利。

授予發明專利權壹般有三個條件:

1、新穎性。即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即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3、實用性。即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

公民以及企業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要求委托他人進行專利開發的,那麽在委托專利開發後為了避免事後出現任何的爭議和糾紛也是可以在事先簽訂委托協議的,那麽在委托協議中也要寫明專利權的具體歸屬以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現糾紛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在專利權糾紛的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的壹種情況是委托人和他人簽訂委托合同,約定由他人代為研究開發專利的,在這種委托開發合同中,最重要的壹個問題就是關於最後研發出來的專利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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