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是常設仲裁機構,壹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不按行政區劃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商會組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由1名主任、2-4名副主任和7-` 11名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方面的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成員由不少於1/3的法律、經濟、貿易專家組成。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3.擔任法官八年;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的;5 .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不同專業設置仲裁員名冊,方便當事人選擇仲裁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期限等問題如上所述。如果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此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最終結案日期不應超過45天。案件有特殊情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最多不超過15日。所以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通過仲裁解決問題還是比較省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