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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仲裁委是什麽機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仲裁機構,壹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不按行政區劃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商會組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由1名主任、2-4名副主任和7-` 11名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方面的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成員由不少於1/3的法律、經濟、貿易專家組成。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3.擔任法官八年;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的;5 .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不同專業設置仲裁員名冊,方便當事人選擇仲裁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期限等問題如上所述。如果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此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最終結案日期不應超過45天。案件有特殊情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最多不超過15日。所以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通過仲裁解決問題還是比較省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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