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正版藥是執行專利保護政策的,在保護期內,相應藥物的仿制藥是不能被制造,以及被銷售的。因此,影片男主角的行為無疑觸犯了法律,涉嫌走私罪,當然無異議是要接受制裁的。但是販賣假藥罪?可能有得壹說。
二、我國刑法沒有“販賣假藥罪”這壹罪名,只有銷售假藥罪,當然“販賣”和“銷售”同屬近義詞。
在我國刑法中,“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不僅包括我們通常理解的沒有實際藥效的假藥,還包括實際具有療效,在國外是合法藥物,但未經過我國藥監部門批準即在國內上市銷售的“進口藥”。根據電影的劇情來看,印度格列寧是通過程勇走私來的,渠道不合法且是以牟利為目的進行銷售。該藥物在印度是合法的,但其以非法突進進入國內,未經藥監部門批準即在國內進行銷售,自然不合法,所以,電影中的警察把病人手中的印度仿制藥稱為“假藥”原因應該是基於此。
三、情與法的法律適用
電影上半部分,男主程勇以牟利為目的從印度走私格列寧以2000
元壹瓶賣給白血病患者,就是壹個走私犯和壹般普通商販的行為,後半部分,其後為挽救更多白血病人生命,男主賣白血病人500元壹瓶,不足的1500元男主自貼,男主的初衷從掙錢變為救人,最後觸犯刑法背叛入獄,此後的行為仍然觸發我國刑法,但是從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犯罪動機來看,男主第壹,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第二,其是在挽救白血病患者的生命(記得有這麽句臺詞:我也想活,我也不想死啊),電影的真實背景是,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聯名上書至法院,請求對“陸勇”免除或從輕、減輕處罰,從法律上講,男主程勇在法庭上認罪態度較好,坦白自己的罪行,給予從輕處罰,對於“情”的部分,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該條款中“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其幫助若幹白血病人的情形,根據其犯罪動機來看,在法官的自由裁判權內,應當給予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