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註冊的商標,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註冊。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後核準註冊的,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查公告後三個月屆滿之日起計算。"
3.不知道您對復查、復核、起訴的時間是否滿意?(卓壹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