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照特定組織或者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有具體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與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例如,軍事法院的院長不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軍委任命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和石油法院。
法院包括哪些部門和機構?
(1)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事務,處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負責起草綜合文件和報告;組織綜合性會議;負責信息、文秘、檔案、保密和辦公自動化管理;負責內部和外部的聯絡和協調;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的建議;協調處理信訪事項;負責本院機關的行政和財務管理;監督訴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政治部
負責法院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負責法院機構的設立;負責醫院的幹部人事工作;負責黨組會議及其交辦的事項;組織離退休幹部開展政治學習和活動;承辦離退休幹部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有關事宜;承辦本院法官鑒定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和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官等級評定、晉升申報和日常管理;負責組織創先爭優、表彰獎勵、教育培訓、調研法官管理工作。
(3)立案庭
登記本院辦理的各類案件;依法審理下級法院不受理、有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依法審查申訴申請再審,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立案。負責依法應由我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負責司法協助;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保全訴前財產和訴前證據;負責接待來信來訪,處理來信來訪;管理我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審限流程;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4)刑事法院
依法審理刑事案件;處理相關重大案件的協調工作;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5)民事法院
依法審理民事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審批下級人民法院有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監督和指導民事審判工作和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
(6)行政法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理行政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依法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承擔我院國家賠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7)審判監督法庭
依法審理各類再審案件;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國家賠償的確認;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㈧執行局
依法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和本院壹審調解書中關於財產內容的決定,以及依法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提升執行和執行上級法院指定的案件;統壹管理和協調法院執行工作;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協調處理法院與其他相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的糾紛。
(9)研究室
負責處理審判委員會會議;承辦法院組織的學術討論和實證研究活動;負責法院的新聞報道、法制宣傳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司法統計;負責組織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承擔吉安市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內部期刊的編輯和發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調查、宣傳和司法統計工作。
(10)司法技術科
負責法院的司法技術咨詢和技術審計,將司法鑒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委托給他人;負責法院信息化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開展審判技術工作。
(十壹)司法行政設備管理處
負責我院機關和全市人民法院的基本建設;負責武器、車輛、服裝等特殊物資裝備的計劃、管理和發放;負責我院的後勤服務和日常接待。
(12)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指導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務工作、教育、警銜申報和管理;負責全市法院的警力部署;負責看守法庭,看守、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組織和參與死刑罪犯的行刑;參與審判和執行的有關事宜;負責我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醫院機關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協助行政領導做好機關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黨員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教育、管理和發展;辦理與黨員紀律處分有關的工作;領導中級人民法院工會、* *團委、婦委會工作。
(14)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法院系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執行黨紀、國法、政紀的情況;受理對法院系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查處法院系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制定紀檢監察規章制度。
(15)評估和調查
負責本院審理和執行的各類案件和裁判文書的質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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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根據憲法、法律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