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規定青少年享有哪些權利?發展權、受保護權、受教育權、生存權、參與權、人身自由權和隱私權。
財產所有權、專利權、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哪些權利?1.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國家管理、參與國家事務的民主權利,並享有在政治上表達個人意見和願望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和收藏。
集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
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也有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
第三,公民的人身權利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規定,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
4.公民的隱私權和通信自由
第四,批評和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獲得國家賠償權。
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1.批評權是指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和作風提出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方案的權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上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可以分為訴訟上訴和非訴上訴。
(1)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判決,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重新審查處理的行為。它壹般對上訴的主體、客體、期限、理由、效力都有壹定的限制。
(2)非訴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其上級機關申請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壹般對上訴的主體、客體、期限、理由和效力沒有特別的限制。
2.檢舉權是指公民有權檢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並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人員給予處分。
3.檢舉權是指公民向有關機關揭發、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
(3)獲得賠償的權利
1.獲得賠償權是指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時,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65438+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獲得賠償的範圍、程序、方式和計算標準。從類型上看,國家賠償可以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動詞 (verb的縮寫)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
(壹)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權獲得工作並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公民享有平等的就業、選擇職業和勞動報酬的權利。國家努力增加就業,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2)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假或者休息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周末制、休假制、探親假制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和設施。
(3)財產所有權
1.範圍——公民可以合法擁有的私有財產,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渠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等。
3.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也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壹定年齡和條件,有老年退休的權利。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受壹定的工資及其他生活待遇。
⑸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國家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二)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三)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不及物動詞公民的文化和教育權利
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學和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2.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主要包括九年義務和崗前培訓義務。
(2)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科學研究自由意味著公民有權以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學研究,也意味著公民有權在科學工作中自由討論問題和發表意見,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學派持有自己的見解。
2.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興趣從事各種文學藝術活動,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
黨章規定黨員有哪些權利?黨章規定是什麽?黨員,籍貫* * *,享有以下權利:
(l)出席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參加黨的會議和黨報黨刊對黨的政策的討論。
(3)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在黨的會議上批評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和向黨負責任地報告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懲處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更換不稱職的幹部。
(5)行使選舉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6)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與並為其辯護,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七)如果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聲明保留,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提出意見。
(8)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提出要求、申訴和控告,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從中央到中央的各級黨組織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有哪些權利?中國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可以享有下列權利:
(1)接受義務教育權
(2)接受父母監護
(3)保持個人隱私。
(4)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
(五)保障人格尊嚴權
(6)人身安全和財產繼承權。
十六周歲是中國公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特殊標誌,是公民享有和承擔完整權利和義務的特殊起點。
在我國,大多數公民只有在精神正常、年滿十八周歲的情況下,才能獨立享有和承擔完整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少數年滿16周歲的公民,由於特殊法律情況的出現,可以獨立享有和承擔全部權利和義務。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有哪些權利?根據《教師法》,中國教師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驗。被稱為受教育權和受教育權。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所在學校教學計劃和教育工作量的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組織課堂教學;有權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教學內容和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對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和具體內容進行改革和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職教師行使這壹基本權利。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享有這壹權利。雖然有教師資格,但對於那些沒有被雇用或被解雇的人來說,這項權利的行使處於停滯狀態,只有當他們被任命時才能行使這項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辭退教師的,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簡稱科研權。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和著書的權利。有權參加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職;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教師在行使這壹權利時,應註意教學與科研的關系,使兩者相輔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學生權利管理。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地位相適應的壹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他們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對他們的升學和就業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法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和能力。教師在行使學生管理權時,要註意加強對學生各方面的管理,把關愛學生與嚴格要求結合起來,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4.按時領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冷部門假期帶薪休假。稱為獲得報酬的權利。這是教師基本的物質保障權利。教師工資壹般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班級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和其他津貼。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師的醫療、住房、退休等福利和優惠,以及冷部帶薪假期。作為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教育法和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發放工資薪金;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要動員全社會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教師依照法律規定行使這壹基本權利。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這是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是憲法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調動教師參政議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發揮教師的主人翁作用,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為教師,他們有權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和發展等重大問題,維護自己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其他適當方式,促進學校的民主建設。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為例,教師參與管理的權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聽取校長的工作匯報,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師資隊伍建設等重大事項;討論員工的獎懲辦法和其他與教員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討論教職工住房分配及其他與教職工相關的福利事宜;監督學校管理。教師在行使民主管理權時要註意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用。
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被稱為繼續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繼續教育的權利。現代社會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要求教師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作為教師,他們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努力為教師繼續培訓創造有利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當然,教師培訓權的行使應當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誰沒有選舉權?根據我國法律,誰沒有選舉權:
18歲以下的公民。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女性依法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哪些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詳情如下:
1.政治權利:法律賦予婦女的政治權利,是指婦女參與和管理國家事務,對國家事務發表意見,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幹部的權利。這是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中國婦女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權;三是監督、批評和建議權,申訴、控告和檢舉權;第四,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權利;第五,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六,通信自由權。
2.文化教育權利: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內容主要包括:壹是女性在入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遣出國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二是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與男性兒童少年平等。第三,婦女接受掃盲教育的權利與男子平等。第四,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權利。第五,婦女在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3.婦女勞動權: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參加社會並根據社會勞動的質量和數量獲得報酬的權利。婦女勞動權的保障主要體現在:就業權、休息權、物質供養權、分配權、晉升權與男子平等。
4.婦女財產權:公民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壹定物質利益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物權主要包括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繼承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婦女的上述權利與男子平等,受法律保護。
5.婦女的人身權利:法律確認婦女的人身權利與男子平等,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和婦女當家作主的法律地位。人身權是最基本的權利,主要包括:婦女的生命安全不容侵犯;女性肖像不可侵犯;婦女的個人名譽不可侵犯;女人的家是不可侵犯的。
6.婚姻家庭權利:公民的婚姻家庭權利是指公民在結婚、離婚和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在社會主義社會,婦女在結婚和離婚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家庭中,妻子的權利與丈夫的權利平等,母親的權利與父親的權利平等,在所有家庭成員中,婦女的權利與男子的權利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按照計劃生育要求終止妊娠和撫養子女的權利,以及離婚婦女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給予了特別保護。
根據黨章規定,黨員中哪些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參加黨的會議和黨報黨刊對黨的政策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任何黨組織和黨員,負責任地向黨揭發和揭露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對違法亂紀的黨員給予處分,要求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並為其辯護,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七)如果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聲明保留,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見。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要求、申訴和控告,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
從中央到中央的各級黨組織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