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工商、財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技術交易活動,培育、營造技術市場發展環境,引導、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第五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利益,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二)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技術合同;
(三)訂立假技術合同;
(四)作虛假宣傳;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七條 進行技術交易以及技術交易服務活動應當依法訂立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同約定。第八條 技術合同實行自願申請認定登記制度。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第九條 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提交完整的書面技術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關材料。第十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技術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登記。其主要事項是:
(壹)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同壹項技術合同不得重復登記。第十壹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再進行登記。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守秘密。第十二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放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並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不予登記。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履行後,由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對技術交易額或者技術性收入額進行核定,技術交易當事人或者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酬金。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五條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在依法設立後30日內持營業執照等有關材料到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備案。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備案後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六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的賣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術合同的技術性收入提取壹定比例作為有關人員的酬金。提取的具體比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屬於職務科學技術成果的,出讓方應當從技術交易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咨詢和服務的有關人員。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買方可以提取實施該項技術新增留利的3%-5%,獎勵為實施技術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第十八條 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認定,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技術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技術交易活動,促進技術市場發展。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設社會化、專業化和網絡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推進和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技術難題,創新技術市場公***服務,實現科技資源***享。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可以進入技術市場公開招標。第二十壹條 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授權承擔者依法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進入技術市場交易。科學技術計劃立項優先支持進入技術市場交易的企業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