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巴黎公約》。
壹、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同盟的國際局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同盟的國際局的51個國家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爾摩會議將兩國際機構合並,簽訂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該公約於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二、巴黎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人類歷史上第壹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
其保護的範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制止不正當競爭等,保證壹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
三、《巴黎公約》的職能:
由於各成員國間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別,巴黎公約沒能制定統壹的工業產權法,而是以各成員國內立法為基礎進行保護,因此它沒有排除專利權效力的地域性。
公約在尊重各成員的國內立法的同時,規定了各成員國必須***同遵守的幾個基本原則,以協調各成員國的立法,使之與公約的規定相壹致。
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
壹、鼓勵創新和研發:
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激勵創新,因為創新者知道他們的努力和投資會受到法律保護,從而有更大的動力投入研究和開發新技術、產品和服務。
二、促進經濟增長:
知識產權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因為它鼓勵企業投資於創新,這些創新可以帶來新的市場機會、創造就業機會,並增加國內生產總值。
三、維護公平競爭:知識產權保護有助於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因為它阻止了其他企業盜竊或濫用他人的創新成果,確保企業在市場上競爭時遵守規則。
四、保護消費者權益:
知識產權保護可以確保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安全,因為它要求制造商和提供者遵循壹定的標準和規定,從而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