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析提要:本案是壹起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因貨物所有權擔保所發生索賠的爭執案件,根據案情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我方(即賣方)存在貨物所有權擔保免責的義務,而法國商人(買方)對我方索賠主張證據不足,故我方(賣方)不承擔法國商人索賠的賠償責任,這是爭執的焦點,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擔買方索賠責任的關鍵。 2、 理由: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①第三者的權利是依據合同預期的貨物將要銷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法律取得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權利存在,則要承擔責任。②第三者的權利是依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取得的,賣方要承擔責任。③《公約》還規定:“當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識產權主張和要求,以及在賣方不知曉的情況下,貨物就銷往目的地以外的國家,則免除賣方的所有權擔保義務。”結合本案,我方(賣方)按合同規定,交貨於法國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國商人又將貨物銷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國及歐洲國家,況且根據法國法律,法國商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識產權主張的要求。為此,我方不承擔法國商人索賠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