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奧林匹克旗幟象征著

奧林匹克旗幟象征著

奧運會會旗,3米長,2米寬,以白色為底,象征純潔。藍、黃、黑、綠、紅五環,環環相扣。1914年,在巴黎舉行的奧林匹克大會首次懸掛了奧林匹克旗。1920年,奧林匹克旗第壹次飄揚在安特衛普夏季奧運會體育場。這屆奧運會後,比利時奧委會贈送了國際奧委會壹面同樣的旗,在奧運會期間懸掛,後成定制,歷屆奧運會開幕式上由上屆舉辦城市轉交此旗,由舉辦城市保存,比賽期間主運動場僅懸掛代用品。1952年,奧斯陸市贈送國際奧委會冬季奧運會會旗,交接、保存和使用方法與夏季奧運會相同。 1979年6月,國際奧委會正式宣布了會旗和五環的含義: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奧林匹克旗幟和5個圓環的含義是:象征五大洲的團結以及全世界運動員以公正、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的精神在奧運會上相見。《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和奧林匹克會歌的產權屬於國際奧委會專有。國際奧委會可采取壹切適當措施使奧林匹克標誌、旗、格言和會歌在各國和國際上獲得法律保護。為了加強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和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保障和維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人和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先後頒布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01年10月11日北京市政府令第85號發布)和《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2002年2月4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45號發布)。

  • 上一篇:按公***財政要求如何調整完善我國地方財政支出結構
  • 下一篇:西北大學法學院的發展現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