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照經營是指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許可審批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2.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能是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食品安全監管和價格監督檢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無照經營的行為有哪些?
(壹)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營業執照而未取得許可證進行經營活動的;
(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可以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
(四)已辦理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後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偵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並依法處理。實名舉報的,偵查部門應當告知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