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犯罪事實。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2.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
3.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法院申請費如下: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 2.5%+50元)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 2%+55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註:簡化公式:標的為X 1.5%+1550元)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註:簡化公式:標的為X 1%+4050元)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0.9 %+5050元)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註:簡化公式:標的0.8%+7050元)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 0.7%+12050元)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 0.6%+22050元)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註:簡化公式:標的0.5%+42050元)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向人民法院立案的條件:
壹.刑事案件
(1)刑事起訴案件
1.起訴書的格式和數量應符合規定(壹式八份,每增加壹名被告增加五份起訴書)。
2.它屬於我們的管轄範圍。
3.附上將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清單。
4.證據目錄中規定的主要證據復印件齊全;
5.有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的,應當與清單相符;6.隨案移送有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應當與清單壹致。
(2)刑事自訴案件
1,自訴格式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壹名被告人,增加壹份);
2、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案件;
3.它屬於我們的管轄範圍;
4.刑事案件被害人告知,被害人不能告知或者不能當面告知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理告知;被害人死亡或者無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刑事自訴(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5.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6.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拒絕偵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還應當提交檢舉、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和不立案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起訴、審查維持決定等材料。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1,起訴狀格式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壹名被告,增加壹份);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要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5.受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6.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7.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後,壹審判決宣布之前提出。
派出所立案前不能抓人。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先審查立案,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在緊急情況下,對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或者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