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本條約的主要內容。
經過持續的緊張磋商,會議通過了《北京條約》。該條約第30條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簽署,詳細規定了定義、受保護的受益人、國民待遇、精神權利、復制權、分配權和權利轉讓等問題。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第2條表演者的定義
"表演者"是指演員、歌手、音樂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講話、朗誦、演奏、表達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學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的人;“視聽記錄”是指活動圖像的體現,無論是伴隨聲音還是聲音表現,從中可以感受到活動圖像,並通過某種裝置復制或傳送。
外交會議中國代表團成員、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千表示,京約的突破點在於,不再區分錄音錄像的表演和錄像的表演,對兩者都提供保護。“這是北京條約和之前三個條約的區別,”他說。根據《北京條約》規定,如果有人將梅葆玖先生的舞臺表演錄制為視頻,他人未經許可錄制,這種表演將被。
受第3條保護的受益人
締約各方應將本條約規定的保護擴大到屬於其他締約方國民的表演者。非締約方國民但在該締約方境內有慣常居所的表演者,在本條約中應被視為該締約方國民。
第4條國民待遇
關於本條約專門授予的專有權和本條約第11條規定的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各締約方應將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給予其他締約方的國民。
第七條復制權
表演者享有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授權直接或間接復制其錄制在音像制品中的表演的專有權。
第八條發行權
表演者享有通過銷售或者其他所有權轉讓方式,授權公眾提供其錄制在音像制品中的表演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專有權利。
第11條向公眾廣播和傳播的權利
表演者享有授權向公眾廣播和傳播其錄制在音像制品中的表演的專有權。
解說王千表示,在1996 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中,只針對錄音制品上的表演,但如果有人將表演錄制成DVD並在互聯網上傳播,並沒有規定這種行為侵犯了權利。如果這次《北京條約》生效,如果其他人也這樣做,就侵犯了表演者在互聯網上傳播信息的權利。
第14條保護期
根據本條約給予表演者的保護期應自錄制該表演的當年年底開始計算,並應至少持續50年。
第25條規定,“本條約通過後,將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開放供任何合格的利害關系方簽署,為期壹年。”加利表示,他希望該條約能在世界範圍內得到迅速和廣泛的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