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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註冊資本

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要求如下:

1.註冊資本由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或者全體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組成,並且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股東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出資的要求;

3.簡化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和文件,降低公司設立門檻;

4.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應當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註冊資本的概念和作用;

1.註冊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或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2.註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擔保的最低資本公積,反映公司的信用和實力;

3.註冊資本的數額必須在公司營業執照上標明並公示;

4.註冊資本直接影響公司的經營範圍和能力以及股東的投資風險;

5.實繳和認繳註冊資本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影響公司的資本運作和債務責任。

綜上所述,新修訂的公司法在註冊資本上實行了相對寬松的認繳登記制度,不再要求股東在特定期限內繳清出資,簡化了登記手續,降低了創業門檻,允許股東以多種形式出資。但仍需保證出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避免虛報或低估出資額,以維護公司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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