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必須依法進行,應當有利於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防止環境汙染。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來本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應采取措施,培育技術市場,為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
市和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範圍,管理、指導、服務和協調本行政區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協調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有關問題。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科技成果目錄,結合本市實際;定期發布本市科技成果轉化指南,優先安排和支持能促進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重點轉化項目。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施轉化。有關部門對中標單位必須提供招標時確定的資助或者其他條件。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產品,並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發布信息,推薦替代技術、工藝和產品。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獨立或者與他人聯合轉化科技成果,也可以采取技術入股、產權交換獲取科技成果,提高其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第十壹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院校和生產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鼓勵科研機構、院校、生產企業獨立或者聯合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第十二條 單位可以委派科技人員到其他單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員業余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鼓勵農業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試驗示範單位獨立或者與***他單位合作,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綜合配套技術服務,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農業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依法經營經過試驗、審定的優良品種。
農業科研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試驗示範單位研究和推廣農業優良品種,可以從受益單位或者個人獲得相應的補償。第十四條 鼓勵具有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依法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有償服務。第十五條 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武漢市技術市場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方可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
依法設立的技術交易所或者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壹)介紹、推薦先進、實用、成熟、可靠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經濟、技術、人才和其他信息;
(三)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技術貿易活動;
(四)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咨詢等服務。
單位和個人在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中介服務活動中,應與當事人依法簽定中介服務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約定,不得欺騙當事人,不得與當事人壹方串通欺騙另壹方。第十六條 依法設立的科技成果評估機構,必須客觀公正地對科技成果的水平和價值進行評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依據。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
市本級財政預算中的科技三項費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部分不低於40%,區財政預算中的科技三項費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部分不低於70%。
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經費,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