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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和中國在減排問題上有什麽不同的認識

從哥本哈根會議看西方大國的“氣候霸權主義”

作者:葉三梅

摘要:《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排行動作出了安排,但沒有就2012年後的全球減排行動、資金技術支持等方面達成具體***識。這表明,當今的氣候問題不是單純的氣候問題,而是壹個復雜的歷史氣候、政治氣候、道德氣候、責任氣候問題,其核心是經濟利益和發展利益問題,其本質是氣候霸權主義與反氣候霸權主義的問題。

2009年12月召開的哥本哈根會議通過了《哥本哈根協議》,它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確立的“***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排行動作出了安排,但大會並沒有就2012年後的全球減排行動、資金技術支持等方面達成具體***識。這表明,當今的氣候問題不是單純的氣候問題,而是壹個復雜的歷史氣候、政治氣候、道德氣候、責任氣候問題,核心是經濟利益和發展利益問題,本質是氣候霸權主義與反氣候霸權主義的問題。

壹、“氣候霸權主義”的內涵及其表現

所謂“氣候霸權主義”是指少數發達國家試圖利用氣候這壹問題來打擊對手、遏制對手,限制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新興大國的發展,同時不顧自身應負的責任,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繼續維護自身在新形勢下的全球霸權地位。西方大國的“氣候霸權主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以保護環境為名,實施環境貿易壁壘

環境貿易壁壘是指壹些國家或國際組織以可持續發展與生態保護為由,通過制定環境標準和法規,對可能形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的壹些國際貿易活動加以管制,從而對國際貿易形成障礙的壹種非關稅壁壘措施。

當今,實施環境貿易壁壘的主要是發達國家和地區,主要有五種形式。第壹,綠色關稅。又稱環境進口附加稅,指壹些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由,對壹些汙染和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除征收壹般關稅外,再加征環境稅。其中的碳關稅是當今不少發達國家正準備使用的壹種新型關稅,主要對進口的高耗能產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規定,美國有權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不實施碳減排限額國家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征收碳關稅,法案從2020年起開始實施。第二,綠色技術標準。即以保護環境的名義,通過立法手段制定苛刻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進口。如歐盟建立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前到制造、銷售、使用以及最後的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目前,歐盟已經形成了包括300多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歐盟指令和10萬多個技術標準的雙重結構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管理體系,內容涉及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商品包裝和標簽的規定及認證制度以及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貯藏等各個環節。歐盟也因此成為世界上運用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最頻繁和最嚴格的地區之壹。 [1]第三,市場準入制度。壹般是以進口產品的生產制造環境、方法、過程等不符合本國環境要求為理由,強行禁止某些產品進入其市場。第四,綠色環境標誌。這是壹種貼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綠色”圖形,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均無傷害。目前,主要發達國家都已建立了環境標誌制度,並趨向於協調壹致,相互承認。另外,還有環境許可證制度、環境配額等其他制度。

2.以危害經濟為名,規避自身的責任和義務

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方面既有原則性規範——1992年的《公約》,又有具體行動規範——1997年的《議定書》和2007年的《巴厘路線圖》,但發達國家在減排、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等方面,大多未能兌現承諾或履行義務。

美國拒簽《議定書》。克林頓政府雖然簽署了《議定書》,但從未送交參議院批準,理由是它會嚴重危害美國經濟。布什政府宣布拒絕接受《議定書》。奧巴馬上任以來,壹反常態,在全球到處宣講氣候變化和新能源,在國內也積極推動國會對氣候問題進行立法。但對《議定書》的態度與其前任並沒有實質改變,是典型的“高姿態、低承諾”。

西方大國消極減排。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仍是經濟發達的工業國。從2000年到2006年,工業化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上升了2.3%。拒絕履行《議定書》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上升幅度非常迅猛。比如美國上升16.3%,澳大利亞上升幅度高達25.6%。 [2]按照《議定書》的規定,日本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6%,但其實際排放量在2006年反而比1990年高出6.2%。 [3]加拿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從1990年以來猛增21.3%,人均排放量僅次於澳大利亞和美國,位居世界第三。保守黨政府上臺後推出的中期減排目標只相當於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排2%,遠遠低於《議定書》規定的6%的目標。 [4]在哥本哈根會議上,美國承諾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少17%。據專家推算,這壹目標僅相當於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4%。歐盟承諾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20%,日本承諾減排25%。

西方大國對發展中國家沒有實質性的資金援助或技術轉讓。《公約》明確規定,發達國家必須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轉移。在資金方面,發達國家在哥本哈根談判中提出只能提供為期三年的快速啟動資金,對2012年之後的資金支持不願作出承諾。目前僅歐盟宣布了在今後三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數額,相當於全球人均兩美元。在技術轉讓方面,發達國家也是不情願,它們指出技術大部分屬於私人所有,技術轉讓應以市場方式獲得;技術轉讓不利於保護知識產權、技術創新和開發等。

3.以***負責任為名,矛頭直指發展中國家

從歷史上看,氣候變暖作為人類最重大的環境問題發軔於18世紀中葉的西方工業化活動,並伴隨工業化在全球的發展而日趨嚴重。從18世紀工業革命開始到1950年,發達國家占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95%。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發達國家的排放量仍占世界總排放量的77%。發達國家人均標準能源消耗量高達2.8萬噸,而發展中國家只有0.5噸。 [5]  聯大早在1989年就指出,“全球環境不斷惡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特別是發達國家的這種生產和消費方式。”因此,無論是從歷史累積責任看,還是從現實責任看,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都應該自覺承擔起世界減排和控制全球氣溫上升的首要責任和義務。但壹些西方大國卻轉移視線,以應對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同的責任為名,把矛頭直指發展中國家。

大肆渲染發展中國家“環境威脅論”。壹些國家宣稱發展中國家應該為全球氣候變化的趨勢承擔主要責任,認為發展中國家落後的農業生產方式、人口爆炸式的增長、工業化進程的全面展開以及城市規模的迅速擴大等造成了大量溫室氣體的產生,必須采取措施制止發展中國家的發展趨勢。

要求發展中國家制定硬性減排目標。美國等發達國家在不願承諾減排的同時,卻要求發展中國家的減排目標應該受到國際監督,做到“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並把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減排承諾作為他們減排承諾的壹個前提。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必須制訂強制的減排指標,只有當其他國家壹起行動時,歐盟才願意將中期減排目標提高到30%。” [6]美國更是把自己與中國“捆綁打包”,指出“如果讓美國人做得更多,就應該讓中國做得更多”,甚至認為如果中、印等排放大國沒有進入量化減排承諾的框架,發達國家的減排政策所實現的環境效益就會被發展中國家新增的排放所抵消。

利用種種手段限制新興大國獲得資金和技術支持。美國氣候變化問題特使托德[DK]·斯特恩放言:“我不認為能看到公***資金,特別是來自美國的公***資金能流向中國。”英國媒體斷章取義地解讀中國的立場,《金融時報》2009年12月14日發表以“中國減排不需要發達國家資助”為標題的文章,指出中國外交部副部長何亞非的講話表明“中國暗示,已經放棄了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來抗擊氣候變化的要求,這是哥本哈根氣候談判大會主要參與國之壹首次作出明顯讓步”。

將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定為哥本哈根會議未達到預期目標的替罪羊。英國氣候變化大臣米利班德指責中國“劫持”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談判進程。西班牙環境部長艾爾娜[DK]·艾斯皮諾薩將氣候談判未達成實質性協議歸咎於委內瑞拉和玻利維亞,認為這兩國出於對自己國家石油和天然氣產業利益的考量,反對大會達成實質性協議。

二、“氣候霸權主義”的實質

 西方大國在哥本哈根會議等國際氣候談判中所體現的“氣候霸權主義”,是西方國家壹貫的霸權立場的總體現。其實質在於:

1.經濟上實行新貿易保護主義

近年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不平衡十分明顯。2007年,發達經濟體經濟僅增長2.7%,其中美國增長2.2%;而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經濟增長8%,其中中國和印度分別增長11.9%和9.3%。 [7]而自2007年美國的次貸危機演變為蔓延到世界各國的全球金融危機以來,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出現了更加嚴重的下滑,美國經濟出現了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衰退。同時,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不斷高速增長,因而與發達國家的貿易出現了大量順差。面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經濟實力的迅速崛起和在國際貿易領域競爭能力的不斷增強,處於經濟低谷的發達國家為了保持自己在國際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將貿易保護主義作為壹種救濟策略又重新提起。

環境貿易壁壘作為壹種新型的貿易保護主義,因具有以下特點而受到發達國家的青睞。第壹,保護名義的合理性。環境貿易壁壘的目的在於削弱他國產品競爭力,阻礙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從而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但它是以保護環境、自然資源和生命健康為名,客觀上又順應了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潮流,迎合了綠色消費的浪潮,可謂是“壹箭雙雕”,自然被發達國家所利用。第二,保護形式的合法性和保護方式的隱蔽性。環境貿易壁壘的實施與現行WTO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並無矛盾。相反,它們所標榜的某些目標和弘揚的某種精神恰恰是WTO所倡導的。如在貿易活動中註重環境保護、重視國際貿易活動與人類社會健康及其可持續發展問題之間的關系等,因而要對它們進行屬性分析和定位很困難。第三,保護對象的廣泛性。西方發達國家既利用環境貿易壁壘保護陷入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以保護西方發達國家在傳統貿易產品上日益衰退的國際競爭力,又用它來保護尖端技術行業,以保護它們在未來的世界市場上取得主動地位和提高綜合國力。第四,保護標準的多重性。貿易和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國在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標準方面難以達成壹致意見,導致各國的市場準入標準形形色色。同時,西方大國不斷調整和提升技術門檻,技術要求趨嚴、趨新、趨多,往往使發展中國家難以適應。第五,保護措施的歧視性。環境貿易壁壘對國內產品與國外產品實行雙重標準,違背WTO的非歧視性原則。第六,保護行動的連鎖性。通常,壹個或幾個發達國家對某種產品或某項貿易實施環境貿易壁壘,會引起其他壹些國家的連鎖反應,紛紛效仿采取相同或相近的限制措施,最終形成惡性循環。這種多米諾骨牌效應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外貿出口具有極大的破壞力,其造成的損失往往是災難性的。2008年,由於各國采取貿易保護措施,給全球帶來了7280億美元的直接貿易損失。 [8]

2.政治上繼續維護自身的霸權地位?  氣候問題現在是世界上公認的全球性問題,這壹問題的解決關系到人類的命運。在此背景之下,壹些發達國家就試圖借“拯救人類***同家園”這壹道德高地,使自己成為全球致力於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領袖,掌握“話語權”,即掌握與低碳、減排、綠色、環保等方面相關的新國際規則指揮權、支配權、定價權,繼續維護發達國家在後京都時代的全球霸權地位。

西方大國試圖牢牢掌握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話語權。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不甘接受“體制內”的國際氣候規制的束縛,又不願輕易放棄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話語權。為此,布什政府雖然退出《議定書》,但繼續參加京都回合以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同時,美國試圖在“體制外”尋求新的解決途徑。美國先後聯合其他國家發起了“氫能經濟國際夥伴計劃”、“亞太清潔發展與氣候新夥伴計劃”等氣候變化合作機制。在其推動下,世行和亞洲開發銀行也已分別設立55億美元和2億美元的氣候基金,總量超過了“體制內”的資金。另外,八國峰會、APEC會議、歐盟首腦會議、亞歐會議等都將氣候變化納入了議事日程。發達國家這壹系列的“體制外”動作,就是為了與“體制內”的規制相抗衡,搶奪應對氣候變化的話語權和領導權。最為露骨的是在哥本哈根會議談判期間,以美、英、丹麥等國為首的國家竟拋出了所謂“丹麥文本”,試圖廢除《議定書》,將“***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變為“***同的責任原則”,以重新確立有利於發達國家的國際氣候談判框架和原則。

西方大國努力維護後京都時代的國際競爭力。以美國為例,2001年退出《議定書》,目的之壹就是不想自損其石化能源霸權。美國現任政府內外政策的重心之所以向低碳和氣候變化傾斜,是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壹是減少對傳統能源的依賴,打壓伊朗和委內瑞拉等能源生產國。二是把氣候變化和美國競爭力聯系起來,強調通過新技術領先世界,通過低碳提升國際形象和地位。美國已經意識到,以IT、微電子業為核心的上壹輪經濟增長已經難以為繼,尋找下壹輪經濟增長點迫在眉睫。世界經濟歷經工業化、信息化之後,正在走向“低碳化”。如果美國能在低碳經濟領域成為世界領頭羊,那麽美國仍將能夠在未來很多年繼續穩坐世界“老大”的寶座。 [9]

3.意識形態上制約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新興大國的發展

氣候談判問題不只是環境問題,其核心是發展權問題。在這壹問題上,盡管發達國家陣營內部存在分歧和矛盾,但它們在如何維系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發展鴻溝、限制新興大國崛起等方面存在著***同利益。於是,如何限制新興發展中大國的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增長,便成為發達國家***同思考的問題。為此,它們實行了兩手策略:壹方面積極宣傳發展中國家“氣候變化的罪魁禍首”、“環境威脅的主要來源地”的形象,占據道德高地,並趁機向發展中大國施壓;另壹方面又高調贊揚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成就和減排適應能力,並趁機向發展中大國提出高要求。

發達國家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現狀。壹方面,中、印等新興大國正處於大規模、高速度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之中,碳的高密度排放是壹個不可逾越的階段。另壹方面,在現階段全球產業分工體系中,中、印等新興大國的產業仍處於低端位置,在產業技術含量、附加值和競爭力等方面均與發達國家有較大落差。在新壹輪國際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它們承接了相當壹部分發達國家轉移的勞動和資本密集型、高消耗、高汙染的產業,出口的商品也相當壹部分為高能耗的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商品。同時,這些國家的人口仍在增長,基礎設施建設尚待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仍需提升,碳排放量勢必還會增加。在這種背景下,發達國家實施環境貿易壁壘的指向性和目的就十分明顯。

挑撥、分化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米利班德指責中方“劫持”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談判進程,其目的就是挑撥中國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關系。還有媒體報道,哥本哈根協議案文是包括中國在內的“基礎四國”與美國私下達成提交給大會的,沒有征求其他國家,特別是小島國和最不發達國家的意見,缺少透明度,這種評論與實際大相徑庭,其用意不言自明。更有甚者,美國氣候談判特使還莫名其妙地提出針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所謂“中美***治”,實際上是為拒絕向中國提供氣候資金援助尋找借口,同時要求中國承擔與其發展水平不相稱的減排義務,割斷中國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另外,由發達國家倡導的公約外資金的規模遠遠大於公約內資金,這對許多發展中國家來說有著巨大的吸引力,加劇了發展中國家陣營的分裂。

無視發展中國家為解決氣候變化所作的努力和讓步。以中國為例,我國是最早把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的發展中國家,是《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國和推動者。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把建設生態文明、發展循環經濟、走新工業化道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保護環境的具體行動。近幾年來,發布了《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成立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領導小組”,制定和實施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在“十壹五”規劃中明確規定了降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提高森林覆蓋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約束力的國家指標。2008年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年通過了“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2009年11月,中國政府宣布,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減少40%—45%。另外,其他主要發展中國家如巴西、印尼等十國也發布了自願減排承諾。

漠視發展中國家在適應氣候變化問題上的困難和合理要求。據歐盟估計,到2020年,發展中國家用於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所需要的資金數目將達到每年1000億歐元。目前,發達國家提供資金的多邊渠道有四個:全球環境基金、氣候變化特別基金、最不發達國家基金和適應基金。截止2004年7月,全球環境基金提供的資金只有18多億美元,協同融資95多億美元。適應基金直到2008年12月的波茲南會議才啟動。另外兩個基金的供資數量很少。這樣規模的資金遠遠滿足不了發展中國家的實際需求。同時,現有的體制內資金機制還存在壹個重大問題,就是對援助資金使用方向的規定過於嚴格,受援國對資金的申請和使用沒有主導權,很難將得到的援助資金用於發展中國家真正急需的領域。資金的申請、審批程序復雜,操作不夠透明,使得發展中國家為拿到少量的錢卻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切實行動起來,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在氣候問題上,我們在認識到西方大國實施“氣候霸權主義”的同時,也應正視當前國際社會已達成的***識:以氣候變暖為主要特征的氣候變化已成為21世紀人類面臨的最重大的環境發展問題,應對氣候變暖已成為當前及今後相當長時期內全人類最緊迫的任務。因此,中國既要反對西方大國的“氣候霸權主義”,又要積極參與到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進程中去,實現應對氣候變暖和自身發展的“雙贏”。

1.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合作,維護***同利益

在應對全球氣候變暖問題上,雖然中國同其他發展中國家因種種原因觀點不盡相同,但在發達國家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這方面立場完全壹致。為此,中國特別要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堅持《公約》及其《議定書》的主渠道地位,堅持“***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體制外”是“體制內”的補充的基本態度,促使發達國家繼續率先減排,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和技術轉移。堅決反對從狹隘的環境定義出發推行貿易保護主義,要求WTO在制定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協議時,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爭取差別和優惠待遇。堅持主張將關稅問題與氣候變化問題分開,即“關稅歸關稅,減排歸減排”。在國際氣候談判中,我們應堅持“G77+中國”的模式,以“G77+中國”形式提出立場文件或決議草案,增強談判能力,提高談判地位,使氣候談判朝著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方向發展。我們應通過多種渠道和機制保持同發展中國家的溝通和協調,求同存異,在維護發展中國家***同利益的同時,兼顧最貧窮國家、非洲國家和壹些小島國家的特殊利益訴求,擊破西方大國蓄意挑撥、分化發展中國家的企圖,夯實發展中國家陣營的基石。我們應將南南合作內容納入氣候變化行動框架,實行綠色馬歇爾計劃,支持發展中國家開發低碳經濟,盡己所能地給予發展中國家資金方面的援助,增大對發展中國家氣候友善適用技術的出口,塑造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2.積極推進國際談判和協商,尋求規則制定權

目前,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雖然已經制定了壹些規則和協議,但在許多領域仍是無章可循,亟需建立壹套較為完整的國際氣候法律秩序。首先,中國要堅持自己的壹貫立場:主張多邊氣候談判以聯合國為主,在聯合國所確定的框架之內進行;在國際氣候談判中,要毫不猶豫地占據道德高地,以“問題解決者”而非“麻煩制造者”的姿態介入;要充分利用西方大國的矛盾來化解自身壓力;既要防止近期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受到嚴格約束與限制,又要確保中長期國家的崛起能夠得到國際氣候法律秩序的支持。

要在國際氣候法律秩序構建中爭取“話語權”,掌握“遊戲規則”的主動權和制定權,努力成為構建氣候保護法律新秩序的領導者之壹。其次,中國應加強在應對氣候問題上的國際雙邊談判和合作,特別是與發達國家的合作,為國內發展低碳經濟尋求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3.完善國內立法和政策體系,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我們應深知自身的義務和責任,積極主動地發展低碳經濟,應對氣候變化。我們應按照世貿組織相關法規和協議,建立和完善國內環保貿易法律體制。努力培養既懂得世貿程序和法律規則、又了解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知識,還擅長國際談判的人才,減少氣候問題上的國際摩擦,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調控,制訂國家戰略層面的低碳經濟發展體系,制訂低碳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將單位GDP碳排放強度指標下降納入考核體系之中。提高企業環保意識,促使企業在加強創新和提升技術含量方面下工夫。優化國內產業結構,促進高技術、高附加值產業發展,提高服務業在生產結構和就業結構中的比重,實現國民經濟低碳化、社會消費低碳化,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建設和諧世界作出我們的貢獻。

註釋:

[1] 李兵、楊秀清、林桂軍《當前歐盟對華貿易保護主義根源的經濟與政治分析》,載於《國際貿易》2009年第2期。

[2] 駐法國使館經商處《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有增無減》,參見廣西節能網2007年11月28日。

[3] 徐可《工業國溫室氣體排放最新數據公布》,參見財經網2009年11月18日。

[4] 《哈珀稱加拿大不會大幅提高中期減排目標》,參見中國廣播網2009年12月1日。

[5] M.Zebich?Knos,“Global Environmental Conflict in Post?Cold War Era:Linkage to an Extend Security Paradigm”,in Peace and Conflict Studies,Vol.5,No.1,p.54.

[6] 《氣候峰會未達成預期結果 歐洲負有不可推卻責任》,參見中國網2009年12月21日。

[7] 劉洪《世界經濟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參見人民網2008年8月25日。

[8] 馬海敏《2009年的新危機:貿易保護主義》,載於《金融博覽》2009年第3期。

[9] 李靜雲《“碳關稅”重壓下的中國戰略》,載於《環境經濟》2009年第9期。  ?(作者單位:池州學院政法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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