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健康原則”不屬於由trips協定所規定的基本原則。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的基本原則有:
1、國民待遇原則:各成員可利用第1款下允許的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在壹成員管轄範圍內指定送達地址或委派代理人,但是這些例外應為保證遵守與本協定規定發生不相抵觸的法律和法規所必需,且這種做法的實施下會對貿易構成變相限制。
2、最惠國待遇原則:對於知識產權保護,壹成員對任何其他國家國民給予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的國民。
3、公***利益原則: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規時,各成員可采用對保護公***健康和營養,促進對其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至關重要部門的公***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類措施與本協定的規定相壹致。
4、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只要與本協定的規定相壹致,可能需要采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造成不利影響的做法。
擴展資料: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該協定宗旨是促進對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範圍內更充分、有效的保護,以使權利人能夠從其創造發明中獲益,受到激勵,繼續在創造發明方面的努力;減少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礙,確保知識產權協定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
規定了最低保護要求;並涉及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問題,規定和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有條件地將不同類型的成員加以區別對待。
百度百科-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