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知識產權是壹個與侵犯知識產權同樣嚴重的問題。侵犯知識產權損害了相關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當然要打擊。但是,知識產權的濫用可能會極大地損害公眾和社會的利益,即每個人的權利都會受到損害,當然壹般是間接的、無形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措施大家都熟悉,全社會都認同。但說到知識產權的濫用,往往被理解為極少數人,能站出來維護公眾利益的人就更少了。所以這件事值得我們警惕和重視。
前兩天看到相關報道: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許超表示,奧運會期間,非法轉播奧運體育比賽的現象會大量出現,因此將對此進行專項行動。如果個人或網站將賽事直播錄制後上傳到網絡,無論是盈利還是非盈利,只要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就屬於侵權,最高將面臨654.38+萬元的罰款。
上傳視頻是侵權,那麽拍照是侵權嗎?目前手機的視頻功能已經很強大了。如果我隨便拍壹段,發布在個人博客上,就侵權了,罰款654.38+萬。個人的基本權利呢?知識產權不能淩駕於壹切權利之上,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權益。我不是專家,但我感覺這個規定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應該是過度保護和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希望專家和愛好者好好探討壹下這個問題。
2.非兵役服務。。。。。。沒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