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資產方面,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萬元;
2.從從業人數看,工業企業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
3.納稅指標方面,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有限合夥企業的註冊條件是什麽?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